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和范文图片(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和范文怎么写)
申请民事再审
第一再审申请人:刘
第二再审申请人:陈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
被申请人1:罗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申请人2:姜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
第三被申请人: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区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蒋X,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在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第二案中,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正合法的判决四川172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但被申请人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川17闽中XXXX第《民事判决书》号判决,判决为“撤销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川1723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直至全额还款之日止,月利率为1%”。二审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重审: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川17民中XXXX二审判决。
2、一审判决号。具体要求是被申请人罗某某、江某某、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第二再审申请人刘某自该日起至该日止计算的本金。全额付款)。
3、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第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号三份证明双方同意按月利率2.5%计息。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布的川1723民初XXX一审第《民事判决书》号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将月利率定为2%,即符合事实和法律,被申请人第二次复审认可。
2、二审判决降低一审判决确定的月利率,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二审判决后,二审申请人获得了“《偿债承诺书》原件”新证据,更加充分地证明了第三被申请人应按月利率2%向二审申请人支付利息,而非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1.5%和1%付款。
本案二审期间,二审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姜某出具的《偿债承诺书》号贷款月利率的理由是三被申请人承诺还款按时还本付息,并有条件同意降低月利率。二审判决对偿债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偿债承诺书为副本,且偿债承诺书中债权人签名栏没有债权人的签名”。被上诉人”。二审判决作出后,二审申请人千辛万苦找到债权人代表朱某某,请其将其保管的《偿债承诺书》正本借给二审申请人,以便二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证明,第三被申请人向包括第二再审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月利率的确定方法。朱某某同意再审申请人二的请求,将《偿债承诺书》号原件交给再审申请人二。因此,第二再审申请人在提交再审请求材料时已有了这一新的证据。对于这一新证据,二审申请人认为:
1.《偿债承诺书》已获取原始文件。证据收集方法、证据来源合法,与证据真实性一致。
2、《偿债承诺书》证明,因第三被申请人承诺在2016年还清本息,第二复审申请人同意降低月利率标准。
偿债承诺书第二条规定:“2016年分4期还本,每季度偿还本息总额的四分之一,年底全部还清”无需续订。”第四条规定:“上述条款必须遵守,如有违约,按原借条2.5%的月利率计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协议内容明确证明第三被申请人已承诺在期限内偿还本息,违约后果为恢复原月利率标准。证明第二复审申请人之所以同意降低月利率,是因为第三被申请人承诺在2016年还款。但事实上,第三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其还款承诺。因此,应适用原贷款协议规定的2.5%月利率。
3、《偿债承诺书》是第三被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自愿作出的承诺。经第三被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二次再审的申请人是债权人之一,这份承诺书当然也是针对二次再审的。申请人的承诺与申请人在本案二审中的诉讼请求相关。
《偿债承诺书》,载明“债务人原以月利率2.5%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本计划经债务人签署后生效”、“债权人代表签字确认有效”,证明:
《偿债承诺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债务人、第三被申请人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合法有效。根据其承诺,如第三被申请人未能向债权人足额偿还本息,原借条继续有效;
第三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承认其向公众即不特定对象收取存款。第二再审申请人属于社会公众,自然属于其存款对象。此外,第三被诉人也承认,原约定月利率为2.5%;
第三被申请人在《偿债承诺书》上的签字盖章,证明第三被申请人完全同意偿债承诺书的内容,当然也同意签字的五人是债权人的代表,不仅仅是这五个人。且第三被申请人已认可签字人债权人代表人的身份,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认可。可见,第二再审申请人包含在全体债权人之中,债权人代表人的签名足以代表第二再审申请人签字,无需第二再审申请人个人签名。因此,第三被申请人向包括第二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承诺书《偿债承诺书》。该承诺书经债权人代表朱某某等五人签署,对包括第二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生效。二次再审申请申请人是否签署《偿债承诺书》,不影响本承诺书向申请人申请二次再审。该承诺书与第二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密切相关。
3、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在第三被申请人未做出偿还债务承诺的情况下,二审申请人没有理由单方同意降低贷款月利率。二审人民法院对《偿债承诺书》号副本等证据进行了简单审查。该认定明显违反法律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第三被申请人多次以违约罪起诉第二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拒绝按约定偿还本息,严重丧失诚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作出负面评价,并阻止其从违约行为中获利。如果仅因二审申请人“提交《偿债承诺书》复印件,且债务偿还承诺书债权人签名栏无被上诉人签名”,则很容易认定关键证据无效,月度债务利率被降低。等于纵容了三名受访者的不诚实守信行为。这样的判断肯定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非常负面的负面引导。因此,必须纠正二审判决,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
5、针对第三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出的一审法院应同案同判的问题,二审申请人认为:
1、虽然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判决书中原告同为债权人,与第二再审申请人身份相同,且案件事实总体相似,但毕竟每个案件都是独立的案件,事实也大致相同。即使是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由于个别案件情况不同、证据存在差异,也可能不完全一致。从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四份判决书来看,开江县法院对四起案件月利率的认定基本仅依据“第三被申请人盖章、债权人签字的贷款利息计算单”证据,并认定债权人主动降低月利率计算标准的,视为双方重新约定月利率,双方按照清单上新约定的利率标准作出判断。然而,判决却严重忽视了“债权人之所以签署降低月利率的贷款计息单,是因为3号被申请人承诺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客观事实,然后从名单上借钱失败。降低利率被认定为附条件协议,在未查明第三被申请人是否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以及所附条件是否已满足的情况下据此作出判断,显然是错误判断。虽然这四项判决对应的债权人没有提出上诉,放弃了上诉权,导致四项“错误”判决生效,但这四项生效判决并不能因为生效就避免“错误判决”。“问题在于,根据法律原则,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但部分权利人放弃权利并不要求其他权利人也放弃权利。第二再审申请人未放弃其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肯定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以同案同判为由,否定第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显然是不恰当的。
2、除上述理由1外,第二再审申请人的案件与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四份判决书对应的案件存在重大、明显的差异。即二审申请人二审时向二审法院提交的《偿债承诺书》。这个新证据的证明力之前已经详细解释过。该证据是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四起案件中尚未得到证明的证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新的证据作出二审判决。显然,已经不能算是“同案同判”了!
综上所述,本案与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四份判决书对应的其他案件并不完全是“普通案件”。由于并非完全相同的案件,第二再审申请人的案件提交了其他案件没有的新证据。这一新证据对于案件的定案至关重要。因此,二审法院应该作出不同的判决,而不是简单地轻易作出“同判”,否则就会出现“误判”!事实上,一审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计息清单系附条件协议。被诉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利息计算标准应以原始借条为准。协议已履行,并作出了合法、公正的判决。但二审法院既没有查明、认定这一事实,也没有正确认定四份判决书及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偿债承诺书》,导致二审判决违反了事实,违反了公平正义,法律被错误地适用。因此,二审判决必须予以纠正!
综上,第二再审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约定的月利率标准为2.5%。第二再审申请人同意将月利率标准降低至1.5%和1%,并附加条件,即第三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偿债承诺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第三被申请人已其未履行承诺,至今尚未还清第二再审申请人的款项。因此,无论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还是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被申请人都应恢复原来约定的2.5%的月利率标准。随后,二审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公平、公正、合法。这是有根据的,应该坚持。但二审对《偿债承诺书》等证据的判决与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判决明显不当。对月利率的判断没有法律依据,必须纠正!
为保护二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第《民事诉讼法》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200条第200条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二再审申请人专门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支持第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真挚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审申请人1:
复试申请人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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