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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据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三部分结果篇」
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表示,很多长期信访、上访的人精神有问题,被“打”过。事实上,他的说法表明,投诉、上访是一件非常困难、痛苦的事情,非常耗时、精神压力大,最终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和精神问题,严重时会影响工作和生活。
鉴于此,如何投诉、何时结束需要充分把握,尤其是费用。时间成本也是一种成本。因此,在做出有效、准确的投诉后,持续关注投诉的结论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这个过程会折磨你。结果让你更加失望,最终回想起来,得不偿失。
只有正确把握投诉的方法、思路、节点、要点、结果,才能达到投诉的目的,纠正错误,获得应有的合法利益,帮助纠正违法犯罪行为。为此,我们之前提到了之后,需要对结果进行评估。当够了的时候就停下来,这一点很重要。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1.依法依规制止投诉对象的不合规违法行为,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结论并予以公布。这件事也算是比较理想的结果了。
2、违法行为已纠正,并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但鉴定机构、鉴定人未提出司法建议或者列入黑名单,司法行政部门未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的。这种情况很常见,应该继续下去。关注、索取,必要时找正规官方媒体进行客观报道,宣传处理结果。
3、对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没有证据难以推翻鉴定结论、投诉无结论的案件,一定要客观地找专家进行客观鉴定,认真听取建议,切忌纠缠、纠结于什么应该结束。
6、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更加谨慎,接受目前科学和法律的局限性和不完善。也许暂时放下吧,时间会给你答案,千万不要非法暴力地伤害别人。无辜,并对自己造成身心伤害。
评估中涉及的问题有时是无法解决的。它们不一定是评估者故意的。但对于鉴定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案件,也可能是一项工作任务,但其背后的鉴定可能会影响到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却是一个非常辛酸的活生生的故事。必须把内容和形式结合起来。判断和鉴定涉及一系列问题,运用科学方法和法律标准进行衡量、验证、实验,最终得出接近事实的结论。对于当事人的不满和怀疑,也要理解、配合,并接受。批评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作者:王旭明
合法有据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一部分法规篇」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合法且有理有据的投诉
如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合法、有理的投诉,是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司法鉴定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五、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文件:
2017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号文,明确提出完善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
3.最高法及其联合颁布的条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号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号已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院公告《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对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和质证问题进行细化,鼓励引导当事人聘用的指引出庭专家助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得到澄清。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号已经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号,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鉴定投诉处理的部门规定:
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号的通知
2、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第《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号。根据该规定,全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并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违法执业的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执业不规范行为,给予登记、批评教育、训诫、通知、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
3、2013年8月,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号,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信访调查处理。
四、自2017年起,司法部将在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开对各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一步加大信访处理的震慑作用。
5、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简称“十二严”。
六、《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2020年3月25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最后,省级及以下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发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颁布的法律、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等司法、省级和省会所在地的市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动通过。省级及以下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法规、政策性文件等,以及行业自律《倡议》、《公约》、《规则》等发布的各级司法鉴定师协会制定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师具有约束力。
例如:
一、《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起施行从5月1日起。
三、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5号《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号已经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此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关颁布的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特别是涉及违法犯罪的,均由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如何投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
结算阶段您可以向费用站投诉:
1、结算审核开始时,要求甲方向施工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是做什么的,其授权范围和期限,以及甲方是否无条件批准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结果等,并取得授权书,就可以开始核查。
2、造价咨询单位收到《月结审核报告》时需加盖印章。未加盖印章的,意味着审计机关尚未出具有效答复,其工作尚未完成。也可作为已超过结算时间的证据。
3、盖章《审核报告》后,如有错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更正错误。
4、造价咨询机构不改正错误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站投诉。投诉内容为造价咨询机构出具不正确的咨询结果,违反《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第三条规定,出具不正确的咨询结果。当然,也可以与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行为一并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您只能向造价咨询机构投诉。这是造价咨询机构不规范、不专业的行为。无法向甲方投诉,属于与甲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制范围。
建设单位必须了解法律的运用。如果和解审查机构发出的错误号为《咨询成果》,而且情况属实,执业密封工程师至少会写一份检查并改变政策,或者在最坏的情况下停止执业。该公司可能会收到黄牌、红牌或降级。商务沟通和司法救济并不是唯一的两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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