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已签订放弃社保合同)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3月5日进入W公司,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通过银行卡发放。W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于2022年3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和加班工资、社会保障补贴、津贴等组成。详情请见工资单,每人每月享受社保补贴950元。根据W公司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王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领取每月社保补贴,其中规定:“社保情况”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社保缴纳,每月综合工资包括社会保障补贴。因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承担”,并得到王某签字确认。
根据W公司提交的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工资支付清单及考勤表,W公司在王某任职期间已按照每日加班1.5次、周末加班2次的标准全额支付了工资和加班工资。工资发放清单底薪、加班工资、社保补贴950元、高温补贴等成分都列在里面。加班补贴金额与考勤表上的加班时间相符。
2022年7月18日,王某以不适合公司管理为由提出辞职。W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了辞职申请报告。2022年8月29日,王某再次投诉W公司未缴纳社保、工资支付不足,并向W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理由是:被迫辞职,当天就真的辞职了。
2022年9月1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W公司:1、补缴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未缴纳的社保费;2、补缴2022年3月6日起的社保至2022年8月28日未计算的加班工资7280元;3、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辞职补偿金元。2022年11月8日仲裁裁决:1、W公司应偿还王某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王某应支付部分社保补贴,并退还社保补贴5700元。奖励金自本奖励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W公司,W公司应于十日内到余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具体数额由余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2、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W公司支付加班工资8601元;2、要求W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24元;3、要求W公司因未缴纳社保而支付经济补偿。上述三项合计金额为元;4、要求W公司补缴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W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王某于2022年3月5日进入W公司,从事生产岗位工作至8月28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W公司应当自王加入公司之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W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行为不当。因此,W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W公司要求补缴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员工入职登记表》的社保情况以及工资发放清单中的社保补贴项目,可见王某主动放弃缴纳工资。社保并每月领取社保补贴950元。故王某应将补贴返还给W公司,金额为5700元。
根据W公司提交的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工资支付清单及考勤表,W公司在王某任职期间已按照每日加班1.5次、周末加班2次的标准全额支付加班工资,故王某要求W公司返还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未计算的加班工资没有相关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W公司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报告》,王某于7月18日以不适合W公司管理为由提出辞职,实际于8月29日正式辞职。王某称,他提交了强制辞职通知书,并8月29日,王某离开W公司,王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W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故王某要求W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该请求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王某上诉的第二项请求W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24元,王某申请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王某未提交仲裁,法院不予审理,依法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1、W公司应偿还王某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王某个人缴费及可退还社保补贴57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十天内交付W公司,W公司十天内到余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具体数额由余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
2、驳回王某的其他主张。
审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种类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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