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吗(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吗对吗)
笔者此前曾写过一篇文章《举办民办非企业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吗?》,针对当时有关行政部门在改变民办学校举办者时提出的限制性要求,论证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具备资格的,也可以是自然人。不过,笔者近期也收到了类似的询问。某地有关行政部门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必须有两个以上举办者。否则无法正常更新证书。笔者对这样的问题深感无奈,认为非常有必要再次论证这个问题,以共同达成正确的认识和观点。
某地有关管理部门之所以有上述认识,是混淆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体资格和民办学校本身的主体资格。
0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没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号第九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个人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据此可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民办学校本身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据此,出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可分为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没有特殊限制。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办学校如果是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举办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限制。自然人的数量。因此,有关行政部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者必须有两人以上,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02.无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身份如何,学校本身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号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类型。根据不同方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类型。个人出资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二人以上合伙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由两人以上组织,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或者上述组织、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企业单位登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主体的不同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体形式、合伙形式和法人形式。单位。
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号第九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其举办者无论是一名自然人、两人以上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以及学校本身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当登记为法人实体。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个人和两人以上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登记为“个人”或“合伙企业”,但不是“必须”。只要符合法人条件,就可以注册为法人。
03、民办非政府组织主办者的主体资格不应与民办非政府单位本身的主体资格相混淆。
结合以上两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本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是不可能的,也不应该被混淆或混淆。不能因为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也要求举办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不应认为,如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自然人,学校就不能注册为法人实体。无论是从《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都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此时,我们需要再次确认,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但无论举办者的主体资格如何,其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注册为法人实体。同时,民办学校的民事主体资格与其举办者的主体资格是两个法律概念,不应混淆,更不能人为设置障碍,影响民办学校的相关合法权益。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探讨疑难问题,共同提高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从而正确理解法律、正确执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文渊|丰乐发源(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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