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不同有什么区别(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不同有什么特点)
介绍:
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体现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的主体是买卖双方和居间人;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交易达成一致的协议。第三方的参与,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完成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
一、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不同有什么
1.销售合同只有两个当事人,而中介合同有三个当事人:买方、卖方和中间人。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房屋买卖的直接协议。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支付货款,都是双方之间完成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表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合同。履行不需要当事人自行完成。
3、《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前者仅表达购买房屋的意向,而后者则直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如果不签订销售合同,中介协议自然终止。
二、居间合同怎么签订
提醒您,中介合同只有按照以下条件签订才有效:
1、缔约双方为平等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订立合同必须依法履行;
3、双方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中介居间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有哪些
1.有义务报告承包机会或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
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
2、忠诚义务。
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信息。
3、承担中介费用的义务。
中介机构为合同成立提供便利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中介机构承担。
4.匿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体中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委托中介人不告知对方其姓名、商号的,该中介人有义务不告知对方其姓名、商号或者姓名。这是匿名的义务。此类中介机构也称为匿名中介机构或匿名中介机构。是否允许公开姓名是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对手,中介机构都可以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向其交易对手披露自己的姓名或名称。那么,中介机构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期间或合同签订后履行匿名义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在为委托人完成中介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交易机会、后续合同订立等情况予以保密。中介机构违反匿名和保密义务,给匿名方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干预义务。
中介人介入义务是指在匿名调解中,中介人在一定情况下代表匿名当事人履行辅助人职责,并收取对方当事人报酬的义务。中介机构的介入义务与中介机构的匿名义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匿名方保守交易秘密的目的最终实现。中介机构仅在某些情况下有介入义务,但无权介入。也就是说,中介机构只有在保护匿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介入义务,不存在中介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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