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占用耕地建厂违法吗(村民占用耕地建厂合法吗)
一、案情简介
刘某,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村村民。2000年,经村委会批准,在承包土地上建起了厂房,开始了彩钢业务。
2018年10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刘某的工厂被纳入征地范围。具体安置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随后,街道办事处前来与刘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补偿金额很低,刘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随后,街道办事处发现刘某工厂占用的土地仍为耕地,且刘某并未办理审批手续。于是,他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刘某违法占地建厂行为进行查处。
随后,国土资源局向刘某发出《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号,要求刘某拆除工厂,恢复土地。但刘仍拒绝腾出厂房,厂内仍堆放大量设备和材料。
2019年11月,街道办事处人员将刘某工厂的设备、材料强行搬走,堆放在空地,用防水布覆盖,然后强行拆除刘某工厂。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法院认定强行拆迁违法。
此后,刘某按照程序申请国家赔偿,但街道办事处做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的决定,内容如下:1、刘某的工厂不合法,不予赔偿;2、街道办事处已通报设备、物资损失情况。刘某收回,但刘某不肯收回。
刘无奈只好再次提起赔偿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厂房、设备、材料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刘某的损失主要包括厂房、设备、材料等损失。
其中,因该工厂占用耕地,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决定,可以认定该工厂属于违法建设,没有合法权益。但街道办事处没有给刘某合理的时间自行拆除,导致可重复使用的建筑材料被强行拆除。建筑物残值损失属于合法损失,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赔偿。评估机构认定该部分损失为7万元。
其次,关于设备、材料的损失,这是刘某的合法财产。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设备、材料价值90万元。街道办事处虽然将设备、物资搬出并通知刘领取,但存放方式严重不当。它们露天存放,只盖了一层防水布。当然,刘明知存放地点不合适,但没有及时领取也有过错。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的过错占70%,刘的过错占30%,因此街道办事处需赔偿刘63万元。
综上,街道办事处应赔偿刘70万元。
三、法院判决
判令街道办事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刘损失70万元。
四、律师总结
即使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拆除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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