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婚姻期间丈夫欠债,,怎么不让妻子还)
唐老师与梁女士于2017年3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21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每一笔债务均由各自偿还。但双方对于债务应由夫妻俩单独承担还是共同承担存在争议。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12月2日,梁女士与朋友老土共同投资汽车运输业务。行动终止后,2021年1月3月11日,梁女士给老涂开出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我今天向涂先生借了50万元人民币,利息2毛钱。
对于这笔债务,梁女士声称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她和唐老师共同偿还。但唐老师认为,这是梁女士个人的债务,与自己无关。
争议焦点: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评论:
本题涉及《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范围。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否则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同时,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联名签字或者经一方追认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由配偶共同拥有。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从该规定可以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能对“日常生活需要”拥有代理权。一方对外承担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对外负债,不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范围,不能自动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回到本案,虽然梁女士开具借条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期间,但该债务并不是用来与唐先生一家共同生活的。因此,只能视为梁女士的个人债务,唐先生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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