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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倒料现场坍塌致人死亡判几年(货车倒料现场坍塌致人死亡案例)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4

一辆超载20多吨的卡车司机在倒车卸货时翻车,将旁边指挥倒车的人压死。由此引发赔偿纠纷。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追索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祁门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认定收货单位未能有效管理货物。车辆超载,且在运输、卸货过程中未对车辆超载进行有效管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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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黄山某水泥企业与祁门某矿业公司签署《选矿粉末买卖合同》协议,同意矿业公司向该水泥公司供应选矿粉。当天,水泥公司与祁门运输车队签订了《选矿粉末运输合同》的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运输车队经营人洪某某联系丁某某、戴某某等人,口头同意丁某某、戴某某等人提供运输车辆,前往矿业公司装货。货物运输至某水泥公司。公司卸货。2020年10月27日,丁某某、戴某某等人将石灰石从矿山公司运至水泥公司。车辆到达水泥公司后,丁某将料堆移至安全隔离围栏处,戴某一同检查。戴某拿着铲子站在料堆边,指挥丁某驾驶的车辆倒车卸货。在倒车卸货过程中,仓库料堆倒塌,导致戴某落入仓库。丁某驾驶的车辆随即侧翻,坠入仓库。戴某获救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水泥公司与戴某家属达成协议,支付戴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0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费和丧葬费15万元。

2022年3月,该水泥公司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请求赔偿被告祁门某运输队、司机丁某某、黄山某矿业公司因该水泥公司造成的各种费用。戴某某死亡。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水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对门禁系统的有效管理,导致进入厂区的运输车辆进出不受公司监控。而且厂内作业现场管理薄弱,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协调和管理。结果,丁某某等人将超载车辆超载驶入卸货场后,擅自移动仓库安全隔离围栏。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才赶到现场。原告对事故有过错,应承担45%的民事责任。

同时,矿业公司作为货运来源地,未能对车辆超载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负有过错,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运输车队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有过错的,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司机丁某某未遵守水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擅自移动安全护栏后卸货,酿成事故。其对事故有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有过错。其发生事故应当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祁门县某矿业公司返还原告水泥公司余元;被告祁门县运输队应返还原告10万余元;被告丁某应返还原告20万元以上。元。

被告人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周瑞萍通讯员王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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