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之一)
由于犯罪集团比个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较重。在我国,除刑法明确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外,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应从重处罚。其他主要负责人也应受到严厉处罚;对于共犯来说,……由于犯罪集团比个体个人更为复杂,犯罪或者其他共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所以处罚也更重。在我国,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除非刑法明确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其他主要负责人也应受到严厉处罚;对从犯与主犯相比,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具有胁迫行为的共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经夏松介绍,李江、龙艳宇、夏松三人一起前往控股有限公司。三人向公司领导介绍了昌都项目的情况。加上丽江能够通过特殊关系获得重庆对昌都的援建项目,公司于2021年1月3日在昌都设立了控股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任命某某为负责人,肖某为技术负责人,曾某为财务负责人,付某为联络员。
2021年2月上旬,夏松提供两份授权书,任命龙艳宇为昌都分公司总经理,李江为昌都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龙艳宇、李江、夏松分别冒充昌都分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虚构人,未实际承包公司。项目。昌都分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以昌都分公司名义,与黄某某、肖某某、张某等人,将或已经在昌都市承包了多个工程项目。受害人XX、王XX、何XX、李XX、王XX等人签订了项目联营建设协议,并加盖昌都分公司印章或受李江指使他人私刻的公司印章,他们为受害人承接项目,收取项目管理费或项目入围保证金共计1373.1万元。三人将收取的管理费、押金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1149.9万元。三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华让律师事务所李文军律师答:
李江、夏松、龙彦宇在作案过程中相互配合。收取受害人押金后,三人将赃款分发出去。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且共同犯罪的三名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基本。没有变化,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李江、夏松、龙艳宇组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罪,属于犯罪集团。
李江在犯罪活动中发挥组织管理作用,安排内部人员分工,主导诈骗存款的分配。对三人诈骗案的顺利实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李江是犯罪集团的头目,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事实负有责任;夏松系主犯,对其组织参与的犯罪事实负有责任。
龙彦宇对诈骗团伙的运作没有决策权。他扮演次要和辅助角色。其系从犯,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由于龙彦宇系从犯,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赃物和赔偿金,故应减轻处罚。
李文军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三年徒刑。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的;
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走的;
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