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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有哪些情形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的信息(数据电文有下列何种情形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5

数据电文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以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的纳税申报。那么,什么情况下数据电文可以被视为发送方已发送呢?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数据电文被视为由发送方发送?

律师答复: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送方已发送: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

(2)由发件人信息系统自动发送;

(3)接收方按照发送方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结果一致。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补充道:

数据电文进入发送方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具体系统的,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接收方任一系统的时间为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收到数据消息的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送方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接收方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无主要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寄出地或者接收地。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或者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送方已发送: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

(2)由发件人信息系统自动发送;

(3)接收方按照发送方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结果一致。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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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律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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