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状态别人能开吗(非营运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事故)
鲁发案382
驾驶非商用车辆,偶尔给别人送货,以“赚外快”。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三险吗?我们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宋某驾驶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河东区东莱街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宋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随后,王某的丈夫和三个孩子将宋某及一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并投保的是非商用货车,但该车辆用于运营用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保险部分。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系某医院医生,偶尔驾驶涉案车辆为他人送货,以“赚取外快”。事故发生时,被告宋某并未从事货物运输。
法院认为,被告宋某驾驶涉案车辆的机会和时间较少,并未导致参保车辆危险程度显着上升。考虑到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该事故并非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所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法院根据责任比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元。
法官陈述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应收的部分返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投保机动车危险等级显着升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机动车用途改变、使用范围改变、环境改变、改装改变、车辆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且长期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其危险程度投保主体的危险明显增加,保险公司可在三险范围内免除责任。但本案被告人宋某的职业是医生,只是偶尔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并未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性显着增加。保险公司在三险范围内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以及赔偿金。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因失去工作而失去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终止保险。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应收的部分返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保险标的用途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物所处环境发生变化;因变更等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的使用者或管理人发生变更;(6)风险增加的持续时间;其他可能导致风险显着增加的因素。虽然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有所增加,但是增加的风险属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的,不构成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着增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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