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怎么办(离婚时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违法吗)
问: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不愿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按照约定转移到子女名下,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按照约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答:必须支持!
理由:我们认为,赠与是一方承诺履行以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的条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捐赠人向指定的第三方履行提供房屋的义务。《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的共识。
或许还有人提出质疑,认为第《民法典》号第658条第一款“赠与财产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赠与合同,是离婚的前提条件,故应适用特别法而非一般法,并适用《婚姻家庭科》第1076条的规定应首先申请《民法典》。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价款或承担任何义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未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协商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而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合同。因此,捐赠者一般不存在根据《民法典》撤销的可能性。
由于我国正在走向法治,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我们决不能容忍签了协议却无履行意愿、签了协议就后悔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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