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解释有哪些内容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有哪些内容和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第二条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已确立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当事人的主张-子女关系已建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理由的除外:
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妻子;
一方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请求颁令的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父母结婚后为其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仅视为赠与其中一名子女。婚姻法第18条第3款。房地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独有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进行投资,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产可视为双方按父母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出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按照特别程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妻子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感情确实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取得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一方姓名,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当事人,未清偿的贷款为该财产当事人的个人债务权利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金额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名义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的,对方主张按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投入的资金可以视为债务。
第十三条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基金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结婚后,养老保险费由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金账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立协议无效,按协议办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实际情况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另一方在申请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配遗产后,遗产将被单独分割。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该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可按照贷款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另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间仍有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夫妻间未处分的共同财产。涉及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此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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