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服刑前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吗(服刑人员期限怎么算)
——张玉林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信息审查、济南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复函》、《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被判刑后,其工龄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服刑期间及服刑前未实际领取工资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为领取工资期限。但重返工作岗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与服刑前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9)鲁行申625号
再审申请人张玉林,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人。
委托代理人为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奎。
被申请人系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壮,董事。
委托代理人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王涛。
委托代理人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高伟伟。
被申请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涛,市长。
授权代理人为济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张华林。
委托代理人为济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张晓军。
再审申请人张玉林不服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政府。中级人民法院鲁01兴中50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张玉林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书:一、《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复函》、《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41)不合法。2、一审法院裁定申请人再审提供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不属于证据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司法文件解释的相关规定,未对济南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3、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参加诉讼。二审判决书不是送达再审申请人本人,而是送达其一审诉讼代理人。请求:1、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2、改判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该公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企业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复审表》号决定确定张玉林的工作时间按1994年1月实际缴纳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复核和认定是否正确。维持济南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合法。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到辞退或者刑事处罚的,其工作年限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反革命及其他不良分子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复函》规定:“企业职工因犯罪被判刑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其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无论当时单位是否作出开除公职决定书,其工龄自刑满释放后返回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劳动教养的,支付期限服刑、劳教期间不计算利息,但保留个人账户并照常计算利息;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服刑后,其工龄应当自服刑之日起计算。出狱后重返工作岗位时,服刑期间不计算社会保险缴纳期限,但重返工作岗位后的缴纳期限不计算在内。结合服刑前实际缴纳年限计算。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张玉林于1994年1月参加社会保障并实际缴纳社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6年8月7日,其刑满释放后应重新计算工龄。张玉林认为,其1977年至1993年的工作年限应视为领取工资的年限,计入工龄,依据不足。因此,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第《企业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复审表》号决定,确定张玉林的工作时间从1994年1月实际缴纳费用开始计算。判刑前的实际缴费期限得到认可,复工后的缴费期限可以继续。没有什么不合适的。济南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这一决定,并无不当。
至于张玉林二审主张的上述文件违法,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联合审查的要求。而且,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工龄认定问题的基本政策标准早已实施,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对于张玉林主张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参加诉讼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查阅卷宗、调查并经询问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时,进行了书面审理,并未违反上述规定。至于张玉林声称二审判决书不是送达给他本人,而是送达给他的一审诉讼代理人,虽然二审法院的送达方式存在缺陷,但鉴于二审法院的代理权限,当事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包括“提起上诉并签署法律文书”,这种送达方式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因此本案无需启动再审。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张玉林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张玉林申请再审的理由难以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张玉林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首席法官单英
王秀惠法官
孙晓峰法官
2019年8月30日
书记员孟震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