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有用吗知乎(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有用吗)
郭律师办理的离婚案件中至少有50%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欺骗行为。有些人多年来一直欺骗他们的伴侣,并且不断更换他们的伴侣;有的经常流连于声色场所,甚至染上性病。有的确实在婚姻之外找到了“真爱”,同时享受了两个家庭的“温暖”。”。
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几乎每一个经历过配偶出轨的客户都特别热衷于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仿佛每发现一个新的证据,就离分享更多财产的目标更近了一步。
当这些受害者来找我时,他们几乎无一例外都会问我这样的问题:“我该如何收集他出轨的证据?”以及“有了这个证据,我可以分割更多的财产吗?”
有当事人理直气壮地把收集到的一大堆证据交给我,包括对方和小三一起购物的照片、微信聊天截图、频繁通话记录,甚至还有对方为小三在网上购买内衣的照片。记录。然后他对我说:“郭律师,这些证据够齐全吗?那个混蛋能滚出家门吗?”
鉴于很多人都那么盲目热衷于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郭律师特意写了这篇文章,让大家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浪费金钱,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如果我作弊,我会得到更少的财产吗?
答:亲爱的,你醒醒吧!没有法律规定规定作弊方应减少获得财产。基本上,一方出轨导致的离婚与普通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没有本质区别。
但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能从无过错方的角度博得法官的同情,或者从分取财产的角度尽量说服法官给他较大份额的财产。对妇女及其子女权利的照顾,还是有一定成效的。可能性。
不过,大家要知道,虽然有些法院判决确实允许作弊方获得较小份额的财产,但这并不代表所有案件。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法官都会裁定作弊方拥有较小的财产份额。事实上,此类案件多数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分割。
郭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会一步一步教你如何赢得法官的青睐和同情,以便你尽可能地分割财产。
作弊有法律处罚吗?
答:法律不会惩罚作弊方。但如果作弊方达到以下两个不同级别,就会有相应的惩罚。
1、出轨方与小三稳定同居,是长期关系,不是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出轨方与情妇长期稳定同居,并非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向出轨方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A。同居的时间要求是“长期”。有的评委将“长期”解释为至少一个春夏秋冬,也有的评委要求至少三个月。可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谓“长期”的情况下,每个案件仍然取决于主审法官的判定。因此,偶尔的一夜情,或者以出差名义同居几天,远远不算是“长期同居”。
b.损坏的金额不会很大,而且各个城市的损坏程度也不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最高一般不超过10万元。在一些二线城市,通常在几千元到5万元不等。因此,在追查对方与情妇同居的证据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与回报成正比,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C。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特殊要求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来了解一下。
2.重婚罪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犯重婚罪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A。根据我国第《刑法》号规定,重婚罪将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婚姻登记两次以上,二是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公开与他人同居。综上所述,“非夫妻名义”同居并不构成重婚,只能达到要求对方赔偿的目的。
b.现实生活中,登记结婚两次以上的情况很少见。虽然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在全国范围内上线,但异地登记的当事人仍需提供居住地民政局出具的非结婚证明。因此,因两次婚姻登记而导致重婚的情况极为罕见。
C。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重婚案件,但缺乏明确的判断和量化标准,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通常,当事人竭尽全力收集的证据根本不会得到法官的认可。而且,由于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派出所往往以此为由拒绝立案,并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自诉。因此,以重婚罪起诉对方是很困难的。
相信通过上面的解释,大家应该清楚了:一味地收集对方作弊的证据对于分割财产并没有实际用处。然而,如果你明智地使用这些证据,它可以扭转你的离婚案。
1、通过这些证据,法官可以确信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并在第一场诉讼中尝试判决或调解离婚。
2、把这些证据变成你和对方谈判的有力工具。往往对方会出于名誉和面子的考虑,愿意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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