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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管辖地(虚假诉讼立案机关)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4

刘A因刘B未能偿还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只要法院向刘乙送达起诉书和法院传票,就找不到刘乙。此时,法院宣布找不到刘某义。公告期满后,刘某义提出管辖权异议。当管辖裁决书送达后,又找不到人,法院又宣布送达,如此循环下去。从2018年1月起诉到2020年12月一审判决。期间,刘A发现刘B又偿还了鄂尔多斯某公司的贷款。当刘A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权利时,刘B故技重施。其家人居住在法院管辖范围内,但他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送达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诉。该撤销权案于2018年8月左右提起公诉,直至2020年7月才开庭审理。审查中发现:

1、刘某义于2020年以未偿还2006年向他人借的贷款为由,向大叻旗法院提起诉讼;

2、刘B以2006年向他人借款未归还为由,于2020年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两份调解书其中一份仅载有刘乙2006年的银行存款证明,仲裁案件中并无贷款证明;

4、刘A认为,刘B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在法庭上提起虚假诉讼,请求依法撤回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但东胜法院不予支持;

5、刘某向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审理发现,只有存单调解书交易才能确认存在虚假诉讼。仲裁调解书未包含银行转账证明,也未包含其他证明200万元借款的依据;两份调解书均未履行,也未申请执行,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再审;

6、案件发回重审后,刘某义再次委托律师声称此前的调解书不存在虚假诉讼。但没有提供实际的借款来源证明来证明这一事实;

7、刘某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后,连续向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报案,并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但全部被拒绝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由受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第《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条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等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后续监督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均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刘某义依据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继续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但检察机关仍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的程序问题,适用现行规定和施行规定。如果执意用以前未废止的规定作为排除主管的理由。刘的申请并没有体现严格的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实施民事监督程序的规定形同虚设。

反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相互制约。如果没有严格的分工和职责,民事监督的作用就无法在个案中得到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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