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丢失东西 是否应该赔偿(游泳馆丢了东西谁负责)
因为泳池的经营者表示“我们不对丢失的物品负责”,他们觉得可以高枕无忧,不对丢失的物品负责。那么,该条款有效吗?
网友咨询:
游泳馆的“丢失物品不负责”的说法有效吗?
律师答复:
此声明无效。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常常使用预先起草的“正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少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一般情况下,确实应该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游泳池里,泳池经营者应该预见到,消费者通常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中,因为此类物品不能存放在储物柜中。适合携带或游泳时使用。因此,泳池应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泳池不能通过标准条款无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律师补充道: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格式子句无效:
1.格式条款符合民法典第一部第六章第三节、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民事诉讼、恶意串通的民事诉讼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均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这些情况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预期的。这些行为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因此,它们都是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理由。只要出现其中一种情况,格式子句就无效。
3.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将导致对方无法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格式条款是绝对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格式条款无效:
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情形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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