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急辞的标准(员工急辞怎么扣工资)
于某于2021年7月加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月薪5000元。还约定,于某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公司有权扣除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年10月31日,于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11月1日起,于某不再上班,并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当余向公司索要10月份工资时,公司拒绝了。该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于某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辞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还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和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扣除公司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的付款。于是,于某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询问了于某的具体情况后,代表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10月份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于某10月份工资。
当员工因紧急事情从公司辞职时,公司似乎很受委屈。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员工必须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这不是员工的法律义务,除非员工立即辞职。只有当公司给工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才可以要求工人赔偿。否则,工人几乎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咨询现象。经常有客户问,员工如果按照他说的离职,我就不能克扣他的工资,那么劳动法规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不就成了一张废纸吗?法律当然不是一个废纸。浪费纸张。纸上谈兵,但是否可以扣除工资,则是两种意见的问题。
首先,代通知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支付员工款项。
代通知金原本是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向职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一种补偿。”的通知期限。
其次,如果员工立即辞职,公司不能要求违约金。
如上所述,代通知金不适用于员工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代通知金”属于无效条款。如果公司按照约定扣除员工工资,则视为员工向公司支付的费用。违约金。劳动法对企业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有严格限制,非法定情况下不得约定。第一个是训练期间的违约金,第二个是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员工立即辞职,公司克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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