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车站滑倒受伤谁负责(旅客在车站滑倒受伤怎么赔偿)
背景材料
家住林区某市的宋女士准备乘火车去临县探望家人。购票后,宋女士按照列车时间通过检票口。宋女士路过室外立交桥时,车站未及时清除立交桥台阶上的积雪并采取防滑措施,导致宋女士滑倒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随后,宋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宋女士受伤后,派出所只垫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车站拒绝了宋女士提出的伤残赔偿请求。车站之所以拒绝赔偿,是因为宋女士本人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有自身过错,责任由宋女士本人承担。那么,宋女士遭受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分析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至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价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签发客票时成立。
本案中,承运人向宋女士签发客票时,双方达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履行义务。车站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否则,本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该伤亡是旅客故意或者故意造成的。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客货运输安全,保证列车准点到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操作规程,保证铁路客货运输安全。”
本案中,由于车站未及时清除站台立交桥台阶上的积雪并采取防滑措施,导致宋女士滑倒受伤。这是承运人在运送乘客时发生的乘客人身伤害事件。只有车站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宋女士所受的人身伤害是承运人造成的。若伤害是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有证据证明宋女士的伤害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宋女士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文/北京悦诚律师事务所
刘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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