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久拖不决怎么办(离婚诉讼久拖不决怎么处理)
近日,笔者的一位朋友正在咨询离婚事宜。人到了中年,身边很多人都开始对自己的伴侣表现出或多或少的不耐烦或者有点厌倦,有的人已经走上了去法院要求离婚的道路。但是当你去法院要求离婚的时候,你就会遇到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往往经过多次诉讼,法院仍然不会判决离婚。这是什么原因呢?今天笔者就跟大家探讨一下离婚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导致离婚诉讼拖延甚至无法进行的相关问题。
关于离婚的方式,首先我们要说的是我国的离婚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引导模式,即离婚当事人到民政局通过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同时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模式是诉讼模式,即通过诉讼达成离婚并领取离婚判决书。
两种模型都可以应用,但大多数人会选择第二种模型。原因在于,离婚双方往往很难达成一致并最终达成协议。大多数都需要法律介入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第二种模式也有一个缺点,那就是法律对诉讼时间和离婚条件都有明确的要求。往往,由于法官对婚姻案件的认知不同,判决结果可能会不一致。首先首当其冲的是,一些婚姻案件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次诉讼才能获得离婚判决。有的需要两到三遍甚至更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呢?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判断差异的主要原因。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关于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主要见《民法典》第1079条。“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申请离婚。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法律明确列出的五种情况外,最重要的实际上是最终安全条款,即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大多数离婚案件往往不能直接适用上述条件。的情况,但包括许多特殊和复杂的情况。
事实上,早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文件,其中涵盖了“因其他原因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13种情况及相应的安全条款。由此可见,离婚的判断核心是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但往往这个标准主观性很强,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已经破裂。这需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来判断。
我们查阅大量案例发现,法院在最初提出离婚并最终作出支持离婚的判决时,在认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时,实际上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综合判断的。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情况,例如是否存在婚姻不忠、殴打虐待、分居等屡教不改的不良习惯。但也有一些情况存在离家出走、被宣告失踪等非法律因素。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况,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案件基本不会结案。
综上可见:离婚案件不能单纯以诉讼数量为标准,而必须综合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对于初次判决不离婚的,还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根据法律情况提供证据,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不断诉讼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法院的判决更注重实质内容,而不是诉讼数量的简单叠加。最后希望大家珍惜婚姻,践行婚姻,珍惜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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