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瞒着中介解除购房合同后怎么办(房屋买卖双方瞒着中介解除购房合同后有效吗)
导读: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大量资本进入房地产行业,都想从快速上涨的房价中分一杯羹。楼市的火爆带动了中介行业的蓬勃发展,中介机构纷纷为客户带楼卖力。且不说自掏腰包,有时还可能遭遇客户无情的背叛,也就是业内俗称的“跳单”。如果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买卖双方在不告知中介的情况下私下达成解除协议。在不终止与中介机构的合同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转而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就同一栋房屋达成交易。这时,之前的中介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吗?
本案中,法院认为,中介机构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公房改建为私人住宅并取得产权,导致暂时无法办理房屋买卖。转移财产。因此,买卖双方在未告知中介的情况下故意解除合同。在没有与中介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他转而另一家中介完成了房屋交易。房屋未能与中介完成最终交易,是买卖双方为了自身利益的不当阻碍造成的。中介并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定中介胜诉,有权向买方收取佣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合同约定的70%佣金。强烈推荐。
1、裁判意见: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30日,经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中介介绍,被告倪文军、案外人宋某某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就园弄xxX室公房签订协议。
2019年3月18日,倪文军与宋某某签署了《佣金确认单》。双方约定倪文军和宋某某均不违约,宋某某将收到的5万元定金当场退还给倪文军。
该公房于2019年3月22日取得产权,产权登记在宋某某名下。
2019年4月4日,通过上海松房房产中介中介,倪文军与宋某某就争议房屋签订了一份《合同终止协议》的协议,约定倪文军以一定价格向宋某某购买争议房屋。270万元。2019年5月27日,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倪文军名下。
上海松房房产中介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被告夫妇开具发票,确认收到房屋买卖佣金5万元。
倪文军至今尚未向太平洋公司支付5万元中介服务费。
原告太平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5万元。
3、法律规定:
1.《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机构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合理确定。中介人为合同订立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均承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机构为合同成立提供便利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中介机构承担。
4.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倪文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沪0115民判决号;(2020)沪01闽中民终57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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