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为什么)
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必然不再符合劳动关系。所以不可能申请《工伤保险条例》,也不可能认定为工伤。对此,我们从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1:江某是一名农村居民,51岁时应聘到县城一家公司工作。2017年6月19日,他下班骑踏板车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姜某根据交通事故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后,还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决定。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生效判决责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虽然姜某上班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最终仍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10刑塔字第10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死亡的”工作时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可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工伤该如何处理呢?现在我们来看案例二:
案例2:曹某生前为城镇居民,2010年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年,曹某在徐州市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身亡。某一天。对方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曹某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家属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社部[20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基于问题的意见》2号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福利和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与职工身份无关,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曹某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认为曹某与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关于某人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判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曹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合法有效,维持原判。
本案显示,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因事故受伤或遭受职业病的,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患疾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只要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工伤认定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事情,也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领域。本文只是一个起点,旨在帮助纠正“超过退休年龄就无法认定工伤”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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