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宅基地建房遇政府征地(租用宅基地建房 判决书)
案件简要描述
2011年,XX村XX村委会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将荒置多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出租给原告林某。随后,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根据协议,村委会将273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租赁费7万元,租赁期70年。协议签订后,原告林某向村委会支付了一次性租金7万元,随后建房居住。
2018年4月,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原告林某未经批准在该土地上建房为由,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责令,责令原告拆除新建建筑物等。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设施建设,恢复原状;原告因非法占用土地被罚款6279元。原告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资源局。
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作为建设宅基地的行为,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擅自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应依法查处。但在查处过程中,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调查清楚涉案违法占用面积是否符合总体用地要求。利用计划等事实,并据此给予行政处罚。该决定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据此,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撤销。同时,鉴于本案涉及违法土地活动,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管理制度,应责令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查处。撤销对涉案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处理该案。
律师观点
北京市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处理办法是“限期拆除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其次,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方式是“没收土地”。新建建筑物还可处以罚款。”至于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9.2.3项的规定,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规划中,违法用地边界地址范围应与乡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纸质图进行对比对比,并对比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另外,本案中,在规划图调整完善前,原告林某占用土地的规划用途为附条件建设用地,现用地为耕地;规划图调整完善后,规划用地为村镇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目前用地为农村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9.2.3项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发生重大调整。违法用地规划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按照从宽原则判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77条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项目9.2.2,项目9.2.3
作者:张顺凡北京市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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