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为购房而向自己父母借款怎么办(婚后一方为购房而向自己父母借款合法吗)
原告周某与被告周某为父子关系。被告人周某与马某原为夫妻。两人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6月协议离婚。2018年8月,原告周某将被告周某、马某诉至法院,称两被告于2013年7月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处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公寓。2014年3月6日,被告周鹤曾向原告周某借款15万元,至今未归还。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上述贷款。
庭审中,被告周某承认了自己向原告周某借钱的事实。被告马某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周某为父子关系,两人涉嫌恶意串通。而且,马某、周某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已明确约定双方无债权、无债务,故不认可原告的主张。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周某、马某购买了#号房屋,付款当日开设了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存入现金18万元。同日,原告周某从其工商银行账户提取现金15万元。被告周某称,首付中15万元是向原告周某借的,另外3万元是被告周某、马某的日常存款。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和生活常识,原告周某主张借给被告周某15万元用于购房首付的可信度较高。由于两被告购买的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该笔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马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
日常生活中,夫妻结婚后向家人、朋友借钱购买房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或者夫妻双方共同与债权人协商贷款的,则该贷款项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夫妻及各自的家庭往往出于感情或其他考虑,在借款时往往只有配偶一方出面,贷款物品也交给配偶一方。为此,一旦双方离婚,没有出面借钱的一方往往会否认借钱的事实。这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贷款发生的时间、贷款的数额和用途、债权人、借款时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明显没有经济实力支付房屋首付,且在被告周某某付款当天,原告提取了15万元现金从银行。法院最终认定该借款事实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生育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婚姻关系中,债权人会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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