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财产被转移(被继承人生前存款被转移案例)
于嘉病重,与李住在一起。去世前几个月,余某通过手机银行先后向李某转账30万余元。生前,他给于留下了一份打印好的遗嘱,其中写道:“我名下的、他合法拥有的银行存款、现金等财产和权利,在他死后将由他的儿子于继承。”
于家向李某索要于家生前转给他的30万余元,李某拒绝归还,称此举为赠与。
于某认为于某甲去世前几个月转给李某的钱是一笔借款,遂以遗嘱、继承纠纷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30万元。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1.确定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于某留下的遗嘱是一份打印的文件,应该是一份打印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打印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月份和日期。
律师仔细核对了李某在本案中提交的遗嘱后,发现本案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的遗嘱的每一页上都没有签名或注明日期和月份,因此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遗嘱法定形式原则,当遗嘱印制超过一页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印制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将要。遗嘱中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部分无效。于某提交的打印遗嘱第一页未按照法律规定注明月份和日期。因此,于某仅凭书面遗嘱主张继承权,确实不妥。最终,于某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2、于某生前转移的转让款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债权,从而判断李某将其返还于于某?
李某的代理人白雪娇律师指出:债权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具体来说,本案中的债权属于哪一类债权,比如借款债务、无理债务、委托理财等。白雪娇律师多次向法院强调,于某需要明确债权的性质。本案中的债权。余某在庭审结束时供述称,该笔转账金额为贷款。白雪娇律师抓住了贷款法律关系审理的要点,明确表示这笔钱是A生前捐赠的,并已在生前处理掉。这笔钱现在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最终,法院认为于某与李某之间存在频繁的交易、转让行为。涉案资金在A生前就被处理掉了。在A死亡案件中,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借款意图,也不足以证明于A对李某享有债权。因此,于某应承担无法举证的责任。由于法律后果,于某的诉讼请求经一审、二审最终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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