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多少(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高利贷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以较高利率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目的等,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此类金融犯罪日益普遍,且此类犯罪的认定仍不明确。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阐释法律,深入了解这一犯罪行为。
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因A公司资金短缺,A同意B公司通过申请虚假抵押贷款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随后,A、B收集了袁1、顾、何1、唐、黄2、袁3、张、郑1、杨1等人的身份信息,并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制作虚假商品房。并利用伪造的信息向B银行诸暨分行申请抵押贷款,骗取B银行诸暨分行共计贷款3496万元。E明知A、B伪造贷款信息,目的是骗取贷款。他仍按照A的要求伪造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财务信息,协助办理抵押手续,以购房者的身份虚构银行账户,每月负责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后来,A及其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银行损失976万余元,无法归还。C代表A、B伪造销售合同,仍按照B的要求帮助填写张、袁1、顾、黄2、何1、唐等人的贷款申请表,并伪造唐、何1、顾某、黄某2等人向B银行诸暨分行提供贷款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签名办理抵押贷款,并参与骗取B银行诸暨分行贷款2451万元,致使该银行损失759万余元。
2011年8月,被告人丁某为筹集资金借贷给他人获取利息,要求其岳母王某向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100万元。同年10月14日,C银行诸暨支行向王1账户发放贷款。当日,丁某要求王某1将上述借款转借给魏某,月利率为2.5分钱。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丁某通过转贷获利55.1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24条、第175条、第280条第2款、第186条、第277条第12条、第231条、第30条、第31条、第69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裁定如下:
1、被告A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款1000万元;其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罚款100万元。
2、被告人甲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B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B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5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伪造公司印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4、被告人E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诈骗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高利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
六、被告人C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7.赃款将继续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诸暨市公安局查获的产权证编号为F001、F002、F003、F004、F005、F015的六处房产,将由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机关依法查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金。处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并将其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为从犯。
对于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犯罪,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宣判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执行的刑罚应当低于总刑期,且高于数罪中最高刑罚。执行刑罚酌情确定,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
数罪并处附加刑的,仍应当执行附加刑。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不得通过贷款获取非法收入。
不得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利转贷且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再贷款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高利贷款的。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以欺诈手段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金额虽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多次以欺诈手段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其他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本案中,A、B唆使公司员工伪造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虚假贷款信息,并利用上述伪造信息向B银行诸暨分行申请抵押贷款,骗取B银行诸暨分行贷款总额349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甲、乙犯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
2、本案中,E明知A、B为了骗取贷款而伪造贷款信息,但仍根据A的要求伪造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财务信息,协助办理抵押手续,并开设银行使用虚假购房者身份的账户;C系甲、乙本人。乙伪造买卖合同,向乙银行诸暨分行提供上述伪造信息申请抵押贷款,参与骗取乙银行诸暨分行贷款。也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本案中,丁某为了筹集资金借贷给他人获取利息,要求王某1向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100万元,并借给他人Wei的月利率为2.5美分。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丁某通过转贷获利55.1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此类金融犯罪虽然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如“营利性再贷款”的主观认定、“信贷资金”的概念和范围、认定等等模糊不清的问题,有待司法实践解决。高利贷。影响,“高利贷转贷”中“高利”的认定,如何定性没有实际盈利的高利转贷行为,以及在诈骗贷款罪中,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知道所提供的信息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尽管存在虚假,但仍发放贷款。那么,该案中诈骗贷款罪是否成立?
但是,如果我们审视该犯罪的变化,不难看出该犯罪已经从行为犯罪转变为结果犯罪。即该罪的定罪要求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表明,在立法方面,国家更加关注银行或金融机构遭受欺诈贷款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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