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认定标准2023(管制刀具认定标准2023示意图)_重复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弓、匕首等国家规定的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弓箭、匕首等国家规定的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全判断标准
不同省份有不同的酌情标准。请参阅省级公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执法依据
《刑法》第130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被提起公诉:
(一)携带枪支一件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杀伤人员弹药一件以上的;
(二)携带1件以上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爆炸物、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烟火药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符合上述数量标准却拒绝携带的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没有投降;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件以上,或者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拒交的,或者利用其实施违法活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易爆、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泼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制造、销售仿真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和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没收各自的仿真枪的,可以并处制造、销售数量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第《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号(公证字[2007]2号)
任何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工具都可以被识别为受控工具:
1、匕首:有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锋利刀。
2、三角刮刀:具有三个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片展开或弹出后,是一种自锁折叠刀,可以通过弹簧固定或锁在刀柄内。
4、其他类似单刃、双刃、三角刃刀具: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刃长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5、刀尖角大于60度、刃长超过220毫米的其他类型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第4段解释了相关术语
1、刀柄:指刀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手挡):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和刀片的部分。
3、刀片:指刀中用来完成切割、磨刀、刺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指刀刃上的特殊凹槽。
5、刀尖角度:指刀刃上的一点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距刀尖10毫米处与刀尖的夹角。
6、刀片(刀片):指用于切割、磨锐、砍伐的刀片侧面。一般情况下,刀片的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指刀尖的圆弧。
5、仿真枪的认定标准
2008年2月22日公安部第《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号条例(公安字[2008]8号)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械要求,发射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cm2(不含该数字)且大于0.16焦耳/cm2(不包括这个数字);
2.具有枪支的外观特征,并具有与标准枪支材料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机构;
3、外观、颜色与标准枪械相同或者相似,全长在相应标准枪械全长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之间。
第3段解释相关术语
1、标准枪支:国产标准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装备使用的各类枪支(含外贸出口)。境外生产的标准枪支,是指生产企业完成定型检验并装备、使用或者投放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枪全长:指从枪管口到枪托或枪机框底部的长度(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
6.公安部关于刀具、弓弩、仿真枪管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
公安部《关于弓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及绩效考核事项审批》
(工夫字[2006]2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弩的法律适用及性能鉴定问题的请示》(津公法指令[2006]14号)收悉。现同意答复如下:
1、弩是一种具有一定杀伤力的运动器材,但其结构和性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枪械的定义,不属于枪械范畴。因此,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市[2001]15号)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持有弩的行为,仍应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工治字)进行登记。〔1999〕1646号)收集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2、弩的鉴定不能参照公安部第《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号(公证字[2001]68号)进行。由于社会上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持有的弩均为标准产品,不存在非标准弩,因此无需进行技术鉴定。
2006年5月25日
(二)
公安部《关于发射气体等动力金属弹丸的通知》
或者其他物质仿枪鉴定的批准”
(工夫字[2006]5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仿真枪纳入制式枪支管理的请示》(金工制[2006]382号)收悉。现同意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作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有标准的必备特征气枪,应当被认定为枪支,并作为气枪进行管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携带、走私枪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不具有致命性,但符合仿真枪鉴定要求的,认定为仿真枪;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2006年10月11日
(三)
公安部《关于列入陶瓷刀
关于控制工具管理问题的批准》
(工夫字[2010]1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范围的请示》(京公制字[2010]282号)收悉。现同意答复如下:
陶瓷刀具有超高硬度、超高耐磨、刃口锋利的特点。其技术特性已达到或超过某些金属刀具的性能。具有一定条件(例如刀具类型、刀片长度和尖端角度)的陶瓷刀具应作为受控刀具进行管理。
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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