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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天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规定:严禁新建永久基本农田用于畜禽养殖设施和水产养殖建设。破坏耕层的设施和种植业设施。
1.定义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自然资源条例[2019]4号),明确设施性农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牧业和畜牧业的设施性农用地。农业生产中的家禽水产养殖。
其中,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农作物生产、护理间,农资、机械等的储存场所,以及为生产提供服务的干燥、分选、包装、保鲜库等设施用地。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用地及直接相关的粪便处理、检验检疫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2.政策演变
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号(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指出,畜禽圈舍、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及生活用房、疫病防治设施、饲料储藏室、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为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法。根据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国土资发[2010]155号),首次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两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明确相应的用地范围和标准。条例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号(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性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农业设施用地。明确平原地区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生产的配套设施建设难以选址其他土地类型且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县级土地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经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有必要占用。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原则和有关要求重新划定。禁止建设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种植等设施占用基本农田。再次重申,设施农业用地须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自然资源条例[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明确,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上的设施种植不破坏耕地层。需要重新分区;耕地层被破坏,但因地理位置难以避免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重新划定。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少量永久性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的,可以允许使用,但必须重新划定。
各类设施农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养老院要执行“温室”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多层建筑。
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自然资源办函[2020]1328号)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条例[2019]发布后新建、在建设施农用地4号文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4号文下发前已建成的设施农用地全部于2021年6月30日前测绘入库。
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地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自然资源开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明确,严禁新建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层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种植业设施。文件发布后,原则上新建设施农业用地不再能够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
3.设施农地管理
1.范围限制
根据是否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分为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和养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
2.土地类型管理
《土地管理法》按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实行农用地集中管理。
3、耕地占用情况
一般耕地可以占用,但要严格控制,实行耕地“进出平衡”。根据166号文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出入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耕地生态回归外,自然灾害破坏导致耕地复垦困难,江河湖泊自然扩张导致耕地永久被淹没。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协调林地、草地、园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转用,构成同数量、同质量的耕地。其他农业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耕地。能够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4、永农职业
166号文件的要求比4号文件更加严格,明确严禁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种植业设施。栽培层。文件发布后,原则上新建设施农业用地不再能够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明确: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设种植业设施、破坏耕地的,将被认定为非粮类违法用地。
5、林地占用
设施农业用地由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政策规定。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林业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办字字[2019]163号)规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适宜生猪养殖的林地,可以由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养殖企业(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者。或者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适宜林地将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使用,不占用林地指标。
养殖企业(户)从事生猪饲养活动后,必须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适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进一步简化林地用途审核程序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保障林地指标。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利用林地养猪的手续。
6、审批管理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报乡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以由农场(户)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取得。土地利用。
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并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变更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7.上图存放在仓库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项目负责征地、设施建设、改造三个阶段的上述图存工作。其中,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在收到乡镇政府报送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名称、地点等项目概况,以及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面积农用地、耕地等,图片存储在监管系统中。涉及需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信息将在划定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制图入库。
八、社会性质的变化
各类设施农用地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第《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规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内通道、绿色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确定;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确保生猪安全。水产养殖生产的废物处理等设施需要土地。
9.哺乳室
哺乳室针对“大棚房”问题执行专项清洁整治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为“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为“单层,22.5平方米以内”,严寒地区控制为“单层,30平方米以内”米”(面积2亩以上的农业大棚,护理室控制为“单层,40平方米以内”)。
10、可以多层吗?
用于种植设施的土地上不能建造多层建筑物,否则可能会出现新的“温室”。养殖设施允许修建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筑安全和生物防疫要求。
11.目的控制
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得用于改建住宅、私人庄园、别墅,不得用于餐饮、娱乐、医疗保健等商业用途。
4.问题
设施农用地管理中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1、选址随意性强,分布小、散、乱。
2-破坏耕地层,有的甚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缺乏系统的土地利用标准和建设标准
4-存在超范围使用、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
5、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土地管理混乱
6-缺乏设施农用地后期监管
7-非法使用难以识别、查处困难
8、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过短或过长
1.改变用途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澄清:原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认定为新增违法非农建设用地。
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流转农用地的,依法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并责令停业整顿。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违法占用土地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占用农田或农用地
设施农业项目非法占用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构成破坏农用地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坟墓,或者擅自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造成土地开发造成严重破坏。发生土地沙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为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对破坏黑土等优质耕地的,要严惩不贷。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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