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我国的总体原则。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属地管辖的总原则应是“原告对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我国的特殊原则。(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原告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华侨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婚姻登记地法院或者被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三)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此类离婚案件。案件所在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案件被告原住所地。(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境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向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境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双方中国公民均在国外尚未定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不住在原告境内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对下落不明者、宣告失踪者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4)对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缔结婚姻的法院管辖为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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