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债务 > 正文内容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5

裁判要点

在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劳动建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费。

从上述合同来看,被告对原告的工作负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责任。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它不仅涉及承包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商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21)最高法院民事管辖第56号

原告:李海军,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大连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城2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蔡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香港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克章。

原告李海军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大连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集团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李海军于2020年1月7日提起诉讼,称中建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中科院青岛XX期工程省,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大连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与李海军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同意分包该地块电气工程项目二标段2号楼(12栋)交给李海军。合同规定,每平方米单价为27.5元,平方米结算金额以竣工图纸为准。后来,由于大连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出,李海军实际上在2号地块上建造了10栋建筑。大连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工程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劳务费553,686.9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5月13日,大连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在签订的第《劳务施工合同》号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权,协议内容涵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您可以向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20年5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明确,驳回大连誉德公司的管辖异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选择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应予以支持。2020年9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局中306号民事裁定,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并移送案件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移交不当,将案件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双方签订第《中科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号协议,约定施工内容为中科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一、二标段2#地块电气预埋安装工程科学。因此,本案合同性质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基本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双方在签订第《中科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号协议时就管辖权达成一致。因违反专属管辖权,应视为无效。本案项目地点位于青岛市黄海区。因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法,本案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指定管辖请求。

本院认为,在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本案中,李海军以与大连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从李海军在起诉时提供的涉案合同内容来看,李海军在青岛科创一标、二标中均以合同方式承包了施工,并预装了2#标段的电气工程。中科院教育园一期工程,涉及配电箱及设备。电缆、管道、灯具、开关、插座等电气系统预留。同时,涉案合同中约定“大连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技术、进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造价等进行全面控制”和“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掌控工程施工全过程;定期组织生产会议,协调安排整个项目生产;组织工程建设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组织安排项目交接时的维护保养工作;进入现场后一周内,对乙方进行环境与职业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技术及现场文明施工教育、成品防护教育等书面教育。

从上述合同来看,大连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李海军的工作负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责任。建设项目通常具有资金投入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建筑工程质量不仅涉及承包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不特定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商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纠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所涉基本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应由房地产专属管辖的推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法官包建平

李胜业法官

张娜法官

2022年1月5日

邢丽娟书记

来源:烟雨福蒙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96391.html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