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过户给子女新规定是什么(继承房产过户给子女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文件对父母的财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移给子女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不少规定是根据当前情况制定的新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年1月1日失效)》,有以下变化:
变更一:新增两种立遗嘱方式
新的继承条例增加了两种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印刷遗嘱。
另外,请注意,这两类遗嘱的设立有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三十六条遗嘱的印制必须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必须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变化二:遗嘱新增“宽恕”系统
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最大程度地尊重了老人的意愿。
当继承人犯错后悔罪,获得被继承人的理解和原谅,正常的家庭关系恢复后,法律将恢复其继承权。
变更三:增加庄园管理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择】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立即选举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选举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遗产管理员;无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居住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具体来说,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点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防止财产损坏和损失;处理死者生前的债务,即偿还债务、索要金钱;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等分割遗产。安排专人打理遗产,可以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利益,减少继承纠纷。
变化四:新规扩大有效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规定,在没有合法有效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侄子、侄女、侄子、侄女也可以继承叔叔、叔伯、姑姑、叔叔、婶婶的遗产。
第五次修改增加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死者的;
(二)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
(四)伪造、篡改、损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在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遗嘱”的行为,并新增第(五)项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阻碍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也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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