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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新闻网(钱江传媒中心记者马宇通讯员刘子勤罗娟华)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协议,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于2020年6月20日加入某化工公司从事化工经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定期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王某于2021年10月22日与某化工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月10日。双方还约定服务期限为2022年1月11日至1月12日。2025年10月10日,共计1096天。
随后,王某等55名学员如期抵达培训地点,按照培训计划接受全部培训课程。王某于2022年1月11日回到某化工公司工作,某化工公司为本次培训共支付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180.345万元。
2022年10月12日,王某未经批准离开某化工公司,并没有再到该公司工作。此时,王某仅在化工公司工作了274天。
2022年10月27日,某化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定:王某应向某化工公司支付未履行服务期限的违约金24,594.24元。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应向某化工公司支付违约金.24元。王某不服判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本案中,王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及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培训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经某化工公司培训后,预计按约定履行服务期1096天。然而,他只在一家化工公司工作了274天,就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离职了15天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某化工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核算,王某因违反服务期限协议,应向某化工公司支付违约金.24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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