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总结(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期限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某一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期限。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以来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尽早解决行政纠纷,消除不确定性。应尽快确定行政法律关系,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按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日期。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这里的两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期限的案件。只要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最长不得超过2年。也就是说,对2018年2月8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追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内。
例如:张三的房屋于2015年10月被镇政府强行拆除,强拆前镇政府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件,因此张三的起诉期限最长为两年。
但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号文第六十四条对此规定修改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诉期限的。”,追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追诉期限起计算。起诉期限自该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自该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里的一年,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诉期限的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例如:张三的房屋于2018年12月被镇政府强行拆迁,强拆前镇政府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件,因此张三的起诉期限最长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号(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更新、程序更新”的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新法施行前发生的行政行为应当以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方式受到保护。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适用。因此,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行使起诉权的角度来看,起诉期限也应遵守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行使起诉权的司法解释。
因为法律的实施涉及到一个衔接问题,我们就以张三为例。如果张三的房屋于2017年12月被镇政府强行拆迁,而强拆前镇政府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件,那么张三的最长追诉期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最长起诉期限为两年自得知房屋被强拆之日起。但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最长起诉期限缩短至一年。本案中,为保障张三的起诉权利,起诉期限应为自2018年2月8日起一年。
来源:北京律师冯凯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