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要点和技巧(刑事辩护的要点有哪些)
笔者认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严格依法办案,防范职业风险。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有效期。其效力是《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及相关规定的效力无法比拟的。在司法实践和办案中,如果出现冲突,必须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
关于校长的身份。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指定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次,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即使律师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只为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他仍然受到相应的特定限制。限制性规定的实质是避免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导致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可能因共同委托同一名律师而受到打击或限制。其利益受到损害。
协助律师在偏远地区会见嫌疑人或被告。律师异地办理案件时,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提供协助。关于这一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会同外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询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办理刑事案件。”一起工作的律师的授权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会前将委托手续交给办案机构。这既体现了对办案机构的尊重,也有助于会前向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有利于发现案件问题的症结所在。在随后的会面中,可以就关键问题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有利于今后与办案人员讨论。只有通过意见沟通,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提前准备好会见提纲。按照访谈提纲提问,训练律师办案基本功。
其中有禁止性规定,律师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大家都知道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风险。律师必须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依法办案,才能防范职业风险,更好地为客户履行职责。
保释候审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身心健康问题的,可以取保候审。如有特殊生理情况,将按照人道主义和国际通行做法采取较宽松的强制措施。律师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继续侦查、审判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方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主观恶性、是否存在监护以及社会援助和教育。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需要逮捕,谨慎使用逮捕措施,能逮捕、不能逮捕的不逮捕。第十三条规定,逮捕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救助教育措施、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低、不妨碍正常诉讼程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主观上无恶性,有悔罪表现,有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救助教育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妨碍正常诉讼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检察制度的上述规定提醒辩护律师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办案机构提供哪些材料。有了这些材料,将有利于取保候审的成功。
综上所述,希望各位律师关注刑事案件的办理,在实践中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和程序规定的变化,提高执业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不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职业风险。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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