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什么(质押与抵押受偿顺序)
抵押贷款优先付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约担保而不转让占有权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拍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出售抵押财产所获得的价款。抵押权人除了首先支付工资、养老金和税款外,还可以首先收回对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抵押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债务人使用抵押贷款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贷款设立了多项抵押贷款,一般应当按照抵押贷款设立的顺序清偿债务。抵押合同生效前须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签署即可生效,则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支付;如果订单相同,则按照理赔比例赔付。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取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房产处分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的应纳税额;
(三)清偿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债务人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五)剩余余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取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财产的占有并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变现抵押权的解除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如果存在权利,债权人有权获得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可以以现有的和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那些政党,那些派对。抵押权实现后,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多项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受偿顺序;
(二)已登记的抵押贷款先于未登记的抵押贷款支付;
(三)抵押权未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登记担保权的清偿顺序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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