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劳务纠纷案例(劳动争议劳务争议)
我们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为什么劳动仲裁受理了我同事的案件而不受理我的案件?我们周末都加班。为什么同事有加班费而我却没有?为什么我不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因为你和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值此五一劳动节之际,海淀法院法官5月再次以案例阐释“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劳动关系”中的维权策略。希望广大劳动人民不再混淆“劳动”和“服务”。也希望很多辛勤劳动的人们能够充分有效地维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1、“勤工助学”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案例】小王是某大学自动化专业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实现经济独立,小王在一家科技公司做“UI设计师”,约定月薪1万元。然而,在工作期间,科技公司经常因管理不善而拖欠工资。半年后,小王与8名同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工资。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王八位同事的仲裁申请,但向小王签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小王的案件不属于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号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仲裁的决定。受理决定。考虑到“劳动争议”先仲裁后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小王打算向《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被告诉由错误,需要提交一份“劳动合同”。“争议。【解说】:“勤工助学”通常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规定,“学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是中专生、大学生、硕士生还是博士生,一般情况下,都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劳动生”。由于他们是全日制学生,因此具有法律意义。“勤奋者”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在两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利用余热”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案例】老李(男)1954年2月出生,某学校数学老师。2014年2月,老李年满60岁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年,老李带着孩子来到北京生活。半年后,老李深感走来走去、看电视的退休生活不适合自己,于是老李在教育培训学校找到了一份工作,“发挥余力”。双方约定,培训学校为老李提供学生,老李在培训学校办公室或学生家里为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数学辅导。学生到培训学校结算,培训学校按照课时按月给老李发工资。李结清了学费。半年后,因培训学校拖欠班费而无法索要报酬的老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培训学校支付三个月的班费1.6万元。然而,当老李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也被告知案由错误,应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解说】:“利用余热”通常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该劳动者就不再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格“劳动者”,而他或她在“扮演”“余热”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两者之间仅形成服务关系。3、是否可以与“部分”建立劳动关系?“全日制兼职”?【案例】赵女士是一家传媒公司行政部的员工,为了贴补家庭收入,尽快还清房贷,赵女士找了一份工作。“朝九晚五”工作结束后,在健身房兼职做“瑜伽教练”。双方约定,赵女士每周一、周三、周五晚上到健身房带课,健身房学校会按照课时向赵女士支付费用,如果赵女士成功签约学员,健身房将另外向赵女士支付佣金。半年后,健身房因经营不善而关闭。担心自己的班费白了的赵女士,与几位教练提起劳动仲裁,以“劳动争议”为由,要求健身房支付班费和佣金。但赵女士被告知,应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解说】:“兼职打工”通常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目前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双重劳动关系。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停薪留职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待岗人员、停产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有正式工作的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份工作”甚至“第三份工作”而不影响自己的工作时,很难被认定为“第二份工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能建立。法官解读法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并需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当地规定。劳动关系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管辖,双方的自主权得到相当程度的尊重。2、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正常提供劳动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加班的,工人可以索取加班工资;未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以索取未休年休假工资;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用工成本由市场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的个人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索取劳务费用,但不得索取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无法索取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并且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三、维权程序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依法适用“前置仲裁”程序。即劳动者必须先就双方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只有履行了前置仲裁程序后,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大多数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阶段解决,仲裁机构依法出具的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无需经过“预仲裁”程序。个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坚持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通常会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案件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建议:鉴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在上述方面的差异,建议劳动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尝试签署书面协议。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建议劳务人员尽量与接受劳务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的期限、劳务内容、劳务费用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方式等。如果服务对象是公司等法人组织,书面协议中最好有公司公章;如果服务对象是自然人,最好在书面协议中包含身份证号码和签名。2、无法签署书面协议的,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实践中,如果劳务人员无法与受劳方签订书面协议,劳务人员应重点保留相应证据。基于“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对方拖欠劳务费。因此,建议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收集和保留工作,避免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的风险。1.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务派遣单、劳务派遣短信、劳务派遣邮件等。2、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条件的证据。如劳务费银行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表、劳务费报表、劳务费欠款说明等。3、尽量缩短结算周期。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将依法保护其权利。为避免出现较大的劳务费纠纷,建议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在协商结算期限时,尽量争取一个相对合理的短期结算期限。若出现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况,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充分准备证据,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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