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起诉利息怎么算(欠账起诉利息怎么计算)
【今日律师】严文,山东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介绍】
因业务周转需要,王某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李某借款100万元,月利率2%。随后,因王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张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如果此时起诉,利息将如何计算呢?
【律师声明】
王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5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支持最高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的除外合同成立时。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起至8月19日止的利息、2020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止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利率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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