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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非法占有罪立案标准(非法占有罪立案标准金额)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该罪的界限。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相比,它是抽象的、隐含的,很难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从行为人的供述和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判断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即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来客观归责,也不能单纯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主观归咎。相反,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以案例收集为基础。目的是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现实生活逻辑,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行为。笔者搜集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来确定非法占有的标准,为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提供指导。

司法解释

或典型的

(指导)案例

规则(裁判分)

《非法集资解释》(发数[2022]5号)

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募集资金被肆意挥霍,导致资金无法返还的;

(三)携款潜逃的;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五)逃跑、转移资金、隐匿财物、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进行假破产、假破产以避免返还资金的行为;

(七)拒绝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发数[2018]19号)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应当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还款原因等综合判断。需要等等判断。不能仅以持卡人未按要求偿还贷款的事实来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拥有:

(一)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透支且无法偿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透支信用卡后无法退回的;

(三)透支后,通过隐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逃逸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返还的情形。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2017]14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筹集资金,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对此,综合判断必须重点关注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去向、资金返还能力等。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

(二)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盈利能力不足以支付全部本息的;

(三)资金使用决策极其不负责任或者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本息偿还主要通过借新还旧实现;

(五)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其他情形。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目的。对于挪用公款行为是否转化为腐败行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目的等具体判断和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公款的目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贪污公款潜逃”的,按照其携带贪污公款的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并采用假发票等方式结算、销毁相关账目,致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户,又不退还的,应予定罪并因贪污罪受到处罚。

三、截留单位收入未入账、非法占有,致使占用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户,且不退还的,依法定罪处罚为贪污罪。

4、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能力返还所贪污公款,而拒不退还、隐瞒所贪污公款去向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2001]8号)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非法占有时,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进行客观归责,不能仅依靠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的;

(三)肆意挥霍、诈骗资金的;

(四)利用诈骗资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跑、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物以避免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进行假破产、假破产以避免返还资金的行为;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返还的行为。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能仅仅因为财物无法返还而以金融诈骗罪处罚。

要严格区分贷款欺诈和贷款纠纷。依法取得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不偿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会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被定罪。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且犯罪时能够履行还贷义务,或者因经营不善等非本人意愿原因无法偿还犯罪时贷款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被定为贷款诈骗罪。惩罚。

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或者非法集资过程中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以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无法返还为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挥霍的,不应以此来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依法惩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及相关犯罪的意见》

国家资产解冻犯罪的主要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构成诈骗的,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因解冻国有资产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2、截留资金谋取利益或者挪作他用;

3、对抗调查、故意毁灭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抗拒调查、故意毁灭证据的;

4、参与国家资产解冻项目六个月以上,但继续发展和管理会员未成功套现的;

5、其他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当事人身份或者项目不实,仍积极参与的情形。

《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依法审慎办理贷款刑事案件。办理诈骗贷款等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关注借款人使用的欺骗手段是否明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及他们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或遭受其侵害。指使、是否违法影响银行贷款决策、危害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合理判断其行为的危害性,不得对企业等借款人提出苛刻要求。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然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最高法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发〔2014〕27号)

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依法谨慎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不会以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违反有关规定,尚不具备犯罪条件的,不以犯罪论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没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养老金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曹某明集资诈骗案

1、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曹某明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所称的“老龄化产业”,均是招商引资的噱头,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本息、支付高额工资等。在实际投资建设所谓“老龄化产业”之前,曹某明明知无法归还所募资金,仍编造、散布旗下子公司境外上市等虚假信息,进一步扩大吸纳资金规模。“资金链”断裂后,其携款潜逃,已构成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2、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其非法集资的程度、责任分工、获取收入的方式、是否参与资金的处置、以及他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了解。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养老金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戴某平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戴某平个人控制募集资金,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本息、支付募集参与人本息等,只有很小一部分投资于日落红高级公寓等养老院。该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足以证明戴某平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指导公安机关加强对募集资金实际去向的全面调查取证,准确认定非法集资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通过审查募集资金的实际去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通过非法集资吸收资金,且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本息、销售人员佣金等非经营目的的,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养老金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徐某桥、包某康等人诈骗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采用一系列欺骗手段,设置各种陷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所售商品均为低价收购的工艺品,而非具有收藏价值的收藏品。不少老人被骗继续购买“收藏品”,已构成诈骗罪。

检察院破获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件——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虚构基因缺陷引诱受害人购买增高产品套餐骗取钱财)

在网络销售诈骗中,被告为了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需要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这与民事诈骗罪、虚假广告罪有区别。检察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从产品价格、功能以及后续行为等角度综合考虑。被告所售商品的价格与成本价存在巨大差距,对所售商品的功效和对购买者的影响“漠不关心”,并利用固定的销售“演讲”和“剧本”来进行销售。导致受害人重复购买,并希望达到购买该商品的目的。如果根本无法实现,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依法以诈骗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为了拓宽市场、增加销量,夸大或者虚假宣传销售的商品,可能会被视为民事诈骗;情节严重,符合虚假广告罪要件的,可以依法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检察院破获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件——邱某如(虚构艺术品交易平台以投资理财名义实施网络诈骗案)等31人诈骗案

在投资类网络诈骗中,不法分子常常采用“空狼”、“以小成大”等方式进行诈骗。然而,在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欺骗手段,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通过赚取高额手续费来骗取钱财。与传统的诈骗手段相比,这种“温水煮青蛙”的诈骗手段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危害的人群也更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围绕“平台操纵手段、平台利润来源、被害人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准确认定平台经营虚假、非法占有投资资金等,综合认定当事人身份。整个平台和参与会员。犯罪事实。

检察院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件——卢某某等人诈骗案

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时被骗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人认为,此类事件属于低买高卖的正常市场交易。虽然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但老年人是自愿购买的,不存在强制交易的情况。仅仅构成民事诈骗还不足以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实施虚假身份诊疗、夸大病情引导老人产生误解、夸大保健品疗效承诺等诈骗行为,将老人欺骗成“自愿购买”。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件——卢某某等人诈骗案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虚假身份诊疗、夸大病情引导老人产生误解、夸大保健品疗效承诺等诈骗行为,将老人欺骗成“自愿购买”。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典型案例——额温枪未按约定交付。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防止客观归咎,避免片面注重行为结果而忽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或者代替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占有并承担损失的后果。其次,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资金去向以及以往交易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三是严查行为人是否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对此案,检察院立即介入指导调查取证。从介入调查到监督撤案仅用了20多天,增强了监督的及时性,显着减少了刑事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周辉集资诈骗案

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去向、返还资金能力等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并未将吸纳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随后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撤离、转移,或者用于个人挥霍。返还本息的方式主要是借新还旧,导致巨额募集资金无法返还,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温某某合同诈骗监察案

严格区分合同欺诈和民事违约行为。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关注合同事项的真实性、标的物的目的、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故意诈骗,避免注重行为结果而忽视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行能力,随后提高履行能力并积极履行合同的,不能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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