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失效)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新闻:摘要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根据时代需要不断调整。作为生态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政策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重新审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是适应“五位一体”新发展理念的需要,也为新一轮修订《矿产资源法》提供基础研究工作。
生态修复是在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补偿作为生态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矿业权人为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损失以及矿业投资成本的增加,对矿产资源自身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损失进行的补偿。矿产资源交易价格不合理造成的。
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合理修复和及时治理,已成为我国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任务。在《矿产资源法》重启修订之际,为深入贯彻“五个协调”发展理念,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以加大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相应应对力度。重启和修订过程中的资源生态补偿《矿产资源法》。条款。
1矿产资源无偿使用时期(1949-1981年),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无从谈起。
新中国成立后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始终实行矿产资源自由开采制度。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在新中国经济恢复时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且不涉及生态补偿。1965年国务院批准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强调了矿产资源的保护,不涉及生态补偿。事实上,我国矿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只是个别矿山自发开展的一些小规模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工作。
2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过渡时期(1982-1995年)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
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源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号,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制度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现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3部涉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010-3万等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萌芽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显现。以法律的形式强化了国家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和开采矿产资源时防止环境污染的必要性,要求开采后复垦土地,并规定企业和个人必须销毁国家有偿开采的矿产资源。自有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对未被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暂停开采且矿产资源尚未枯竭的,必须按照原设计完成相应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工作,或缴纳相关土地复垦、环境保护费用。1989年,财政部专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号海洋石油资源开采令,规定原油、天然气矿区使用费应当以实物缴纳,按年计算。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89年。1989年,江苏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随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实践得到更大规模推广,江苏、福建、广西等14个省份的145个县开展了试点。1990年,福建开始对煤矿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1993年,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征收生态环境恢复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古包头和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初期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1996-2005年)
1996年修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号修改为《国务院令第222号》。直至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号文,要求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当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明确治理责任,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现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收费实行办法》(修订)、《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强调要防止环境污染开采矿产资源时,加强矿区等废弃地的管理。围垦和生态环境治理,实行采矿权有偿收购制度,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和管理,坚决关闭会破坏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号文,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设计、矿山基础设施、采矿、选矿、荒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谁开发、谁保护、补偿谁受益”原则指导下,加快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开启新篇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体系建设。
就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的法制建设而言,广西1997年下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1997年也下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2002年下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湖南省2004年下发:010.-。
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逐步完善时期(2006-2012年)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押金制度始于2006年。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号文,要求从2006年起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地可因地制宜选择煤炭等行业矿山进行试点,然后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2006年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机制。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家更加注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政策和法制建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更加细化。现阶段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已先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管理办法》《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修改)010-《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等保单。本阶段重点解决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机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生态环境补偿长效机制建设、押金制度建设等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资源税改革、土地复垦等。基本理顺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并重的现实问题,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5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法规(2013年至今)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新发展理念成为主旋律时代的。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2013年中共中央下发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号文件重点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提出加快推进自然资源价格改革。资源及其产品,逐步将资源税延伸至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2014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号文件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将生态保护、生态补偿等法律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范资源税费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号文件指出,要发展绿色矿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6年至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规定。360《土地复垦条例》《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环境保护法》等文件,确保生态红线优先地位,强化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落实。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号文,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总体来看,2013年以来,不仅强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源头管控,还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审计,确保“两座山”和合理的开发秩序矿产资源的分布并不出格。
纵观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的演变可以看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国家层面没有直接的详细法律规定。从《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资源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中寻找证据,只是几句话。虽然地方政府自2006年起在地方层面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基本都是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难以体现。当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亟待统一立法。《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重启修订时,将规定相关生态补偿内容,使成功的生态补偿试点政策得到法律确认。
原标题:【行业观察】生态修复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的法律审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要闻北极星环保网,所发表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