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用人单位赔偿项目有哪些(工伤赔偿用人单位赔偿项目是什么)
来源:法律事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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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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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伙食补贴、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以及因工受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统筹地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资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协调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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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残疾辅具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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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薪期间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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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活护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因工负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确认需要日常护理的,日常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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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院护理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护理费标准为协调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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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伤残津贴
1至6级工伤职工(1至4级职工辞职的,保留劳动关系,每月发给伤残津贴;5至6级职工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支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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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次性3次付款(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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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伤复发期间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应当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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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购买工伤保险的,基金承担部分(不购买工伤保险的,各单位承担责任)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贴;(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四)在协调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照顾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八)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费;(十)赡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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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全部工伤)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职、停薪期间的护理费用;(二)停职、停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生活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四)五级、六级残疾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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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次性残疾就业报酬逐年减少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职工领取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性残疾就业补贴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满一年的,按全额的30%发放;(二)不满二年的,按全额的60%缴纳;(三)不满三年的,按全额的60%缴纳。按全额的70%缴纳;(四)不满四年的,按全额的80%缴纳;(五)不满五年的,按全额的9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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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
安徽省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残疾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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