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是指哪些情形呢(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是指哪些情形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不予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9年第七次法官会议纪要)
【会议日期】2019年5月17日
【主持人】郭秀江
[在场评委]宋楚晓、杨志华、熊俊勇、刘爱涛、寇丙辉
案件基本事实
1990年12月1日,合浦县政府作出第《关于营盘林场与营盘乡石村村公所东头村、西头村、中间村发生林地纠纷处理的决定》号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号),确认争议林地属于营盘林场。东东队等五个村民组不服,于1991年1月提起诉讼。合浦县法院作出(1991)合民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东东队等五个村民组的诉讼请求。东东队及其他5个村组不满,提出上诉。1992年1月28日,北海市中院作出(1991)第5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第《处理决定》号,并确认将争议土地13亩返还东地。东队等5个村组属,其余属营盘林场。因东东队等5个村组申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重新审理了该案。该案涉及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以程序错误为由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程序(2015)北民在中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1991)民商贩子第59号民事判决书、(1991)禾民子第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东东队等5人的起诉村民小组。东东队等5个村组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致函东东队等5个村组,建议提起行政诉讼。东东队等5个村组按照广西高院的指导,向合浦县政府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回《处理决定》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5行初111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东东队等5个村民小组的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兴中第6号行政裁定认为,一审判决理由和结果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东队及另外5个村组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第287号认为,一、二审裁决本身并无不当,民事再审可能存在问题,驳回东东队等5个村的再审申请组。
法律问题
程序错误是否应该重试?
评委会议意见
行政案件发生程序错误,但不影响公正审判的,不得启动再审程序。
意见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违法再审规定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效民事判决在诉讼程序中有七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它还规定,存在超出七种情形的非法诉讼,可能导致错误判决的,应当再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错误管辖”和掩盖等七种情形的规定。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民事判决有六项程序违法行为,应当重审。诉讼中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不得启动再审程序。
基于理念不同,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行政诉讼法对再审要求更加严格,采用实体标准。只有当所有非法程序都可能影响实体正义时,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行政诉讼法采用这样的再审标准,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不被重视。诉讼程序确实具有重要的独立价值,而司法之所以成为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办法,主要得益于直接言辞、二审终审、合议制、司法公开等诸多程序优势。但由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处理的纠纷性质不同,民事诉讼处理的纠纷的影响一般仅限于纠纷双方,一般不会影响社会秩序。行政诉讼是公法诉讼,处理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它不仅影响原告的人身权益,还涉及对行政执法合法性和行政法律秩序稳定性的评价。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更加注重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决的再审标准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二、1992年生效的民事判决是否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东队及另外5个村组不服,于1991年1月提起诉讼。《处理决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应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合浦县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于1992年1月28日作出(1991)民商判字第59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实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2015年7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因程序错误通过民事程序审理该行政案件,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东东队等5个村的起诉。组。审判长会议一致认为,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原因如下:
(一)通过民事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
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关系到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第二百条的规定,生效民事判决有下列六种情形的,应当重审:(一)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回避;(二)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而未代为诉讼或者因非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五)未经传票缺席判决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本案中,合浦县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1年、1992年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森林权属纠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该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不能仅据此进行再审。
(二)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现实合理,不影响实质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可见,自1982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初期,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全面。许多法院没有设立行政审判机构,也没有行政审判人员。一些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因此,这一时期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不能一直被认为是违法的审理程序。
此外,森林权属纠纷本质上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产权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但鉴于政府在查明争议森林的历史和实际情况、调解纠纷方面具有法院所不具备的优势,《土地管理法》规定,山林权属纠纷应当首先向政府申请调解。沉降。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然后转化为行政案件。本案中,涉案森林权属纠纷已由政府处理,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公正。
3.本案如何处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签发至今20余年,1992年民事判决已生效20余年,法律关系稳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再审时撤销了原民事判决,并指示东东队等5个村组提起行政诉讼。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破坏了有效判决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东东队等5个村组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判决的指引,就此案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合浦县政府已处理该纠纷20多年,且相关档案不易找到,因此不存在审理的可能。如果案件重审,只会增加诉讼数量,浪费司法资源。一、二审以最高起诉期限超过二十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东东队等5个村组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为彻底解决纠纷,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北民再终字第11号案进行再审。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认为本案确实存在错误,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15)北民再终字第11号裁定。
来源:《处理决定》,我爱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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