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几年可取保候审吗(滥用职权罪的后果)
滥用职权是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普遍现象。《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都对滥用权力行为的处理和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纪检监察机构的纪律执行提供了制度合规性。笔者立足实践,谈如何准确认识和把握滥用职权的精神本质。
一、滥用权力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滥用职权罪属于后果罪,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重要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造成普遍后果,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同时,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管辖的21种滥用职权犯罪。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等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因此,结合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可以界定为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办理公务的行为。违反规定。
2.滥用职权的特征
滥用权力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滥用权力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产生有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有害后果,并且允许该后果发生。同时,滥用权力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不正当目的。当目的合法但手段非法时,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滥用权力以拥有和行使某种权力为前提。一方面,滥用权力要求行为人本人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权力。如果行为人没有权力,就不会滥用权力。如果普通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钱财,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滥用权力是在行使权力时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公务活动无关,就不构成滥用职权。例如,城管工作人员出于个人恩怨非法拘禁他人,行为人虽然具有城管权限,超越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权限,但与其公务活动无关,不能被视为滥用职权。
滥用权力有多种客观表现。客观绩效是判断权力滥用最直观的方法之一,主要分为职权内违法行为和职权外违法行为两类。权利范围内的侵犯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者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同时,权力内部违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本案中的不作为,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故意不按照规定履行一定的职责,即在应当履行职责时故意不作为。例如,执法人员对未取得许可证的矿山经营单位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不予处理。依法予以处理。违规、越权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行使一定的职权。例如,在代表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私下签署只有单位领导有权签署的协议,或者在执行处罚时。本案中,监狱管理人员未经省监狱管理机构批准,决定对服刑人员进行监外送达。
三、认识滥用职权与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关系
滥用权力和贿赂。在实践中,行为人滥用权力往往不是单独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它还伴有其他违法行为。一般来说,滥用权力是其他违法行为的手段或结果。根据刑法理论,两者涉及,一般应“选择从重处罚。但刑事诉讼中还有一个特殊含义,即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并受贿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同时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刑法没有另有规定。除规定外,应当将数罪并罚,而不是“择一从重”处罚。有关系的两种以上行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在适用上也有所不同,在党纪处分中,对于两项以上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次数进行处罚。受到的最高处罚将增加一级。政府处分中,应当给予两种以上不同政府处分的,“择一较重”处分的,无特殊情况;对应当给予开除等多项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给予一次以上政务处分,将多次政务任职期限之和确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1997年,刑法首次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分开,单独作为一个罪名,与玩忽职守罪区别开来。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的,玩忽职守是由于玩忽职守的。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当两者都表现为不作为时,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比较相似。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持消极态度,就是失职;如果你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那就是滥用权力。其次,侵权对象不同。滥用职权侧重于规范不加区分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对象是其职责的规范性;失职守则重点规范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直接对象是勤勉尽责。
滥用权力与偏袒之间的关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个人徇私舞弊的,基本刑期由三年以下增至五年以下,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增至五年。谋取利益并涉嫌滥用职权。多则十年,少则十年。根据刑法理论,徇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罪的加重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加重关系。除滥用职权罪外,本节还将徇私舞弊行为视为严重玩忽职守行为。因此,在收集被调查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证据时,还应注意收集被调查人是否有徇私舞弊的证据。同时,徇私舞弊作为滥用职权罪的严重行为,仅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滥用职权罪。私利。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涉嫌滥用职权的,从重处罚。(陈元生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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