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条文(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怎么规避)
毫无疑问,处理离婚是一个人一生中面临的最困难的挑战。没有任何单一策略可以减轻离婚带来的痛苦和损失。既然你选择了走这条路,法务之家编辑认为你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中,大多数朋友都关心“财产分割”。下面详细解释一下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法院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判断标准。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经费;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
(四)知识产权收入;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动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男女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和破产清算赔偿金;
婚前一方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且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收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和生活津贴;
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向双方明示该赠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而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个人财产;
再婚或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返还对方已支付抵押贷款一半的金额,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独立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协议办理离婚。
3、夫妻双方在不同地方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姻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方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双方财产分配差异较大的,财产多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差额的财产。
4、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接受的赠与、彩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应考虑该财产的来源和数量此事应合理划分。各方购买、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军人复员费、自营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的,应当按照婚姻关系数额乘以年平均财产数额,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按照具体年份平均分配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所得的金额。具体年数是士兵平均寿命七十岁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值。
6、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分配股份。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将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下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办理:
(一)配偶双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股东配偶;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出资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所得的财产。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2.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时,以合伙企业一方当事人名义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议,应当分割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转让给对方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均同意转让,配偶将依法取得伴侣身份。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收购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收购企业的一方根据双方的竞价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予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三)当事人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拍卖,所得收益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该房屋的归属,而应当判决该房屋的归属。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发生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公共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以出租:
(一)公房为婚前一方租用,且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
(二)一方在婚前租用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单位职工;
(三)一方在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租赁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
(四)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房租赁权;
(五)一方在婚前租赁公房,婚后因租赁房屋被拆迁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夫妻单位投资联建、共同购买的房屋;
(七)一方将本单位租赁的房屋归还给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后,对方单位调换房屋:
(八)双方婚前租赁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租赁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租用的公共房屋,如果足够大,可以作为单独的房间,则可以由双方共同租用;如果房屋可以单独出租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对方提供住房的,可以允许。
2、离婚时,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共房屋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二)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又确实难以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可以对无租房权的一方进行仲裁或者责令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人员应当缴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且确实经济困难而无法再租用另一套房屋,且租用公房的一方有能力负担的,则:应给予时间经济帮助。
三、单位自营房屋租赁关系调整、变更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调整、变更单位自营房屋(含单位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当征求管理单位的意见。经调解、判决后房屋租赁关系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一)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二)个体工商户和夫妻共同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债务,其中一方从事经商且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债务为连带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财产分割而负有债务的;
(四)配偶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的。离开的配偶有日常开支、医疗、子女抚养费等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自己无赡养义务的亲友债务提供资金的;
(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夫妻双方原同居期间所负债务必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者财产属于各方的,由双方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丈夫和妻子的。
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件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丈夫或妻子死亡的,尚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一审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同意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后提出请求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生活困难:
(一)依靠个人财产、离婚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离婚后无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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