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和劳务合同样本一样吗(劳动合同书和劳务合同样本图片)
以前,遇到朋友问起劳动争议,我经常会直接告诉他们,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社保损失、经济补偿、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也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作为一些预防措施。然而,随着看到的案例增多,我的思考逐渐深入,我发现自己之前一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与劳动关系混淆?
确定法律关系是分析法律问题的第一步。
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受国家保护和干预的程度有很大不同,维权手段也不同。
劳动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约定合同条件方面有较大的自由度;
在劳动关系中,国家常常以强制性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定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超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等,并且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被辞退的员工必须酌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等。而且,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能通过协商而改变。但在劳动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一般不承担上述义务。双方可以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也可以不达成一致。
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初步程序。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者的具体定义和特点如下:
劳务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服务,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有偿服务。协议。诉讼关系。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等价劳务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平等、无隶属关系。主体之间存在平等的法律关系。无论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和履行,都是平等的。管理层与管理层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劳务提供者不受用工需求者的规章制度约束,相对独立。
(二)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形式多样。劳动关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平等主体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三)劳务提供者实行自我管理,自主支配劳动力。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自行承担风险;劳务需求方一般享有劳动成果,不对劳务提供方进行管理、控制。劳务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是经济关系,劳务需求者只关心劳动。劳务提供者仅对劳务结果负责,劳务提供方根据劳务结果获得相应报酬。
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个体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会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受劳动保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上述权利义务,即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是缺少书面合同。正式要求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确定双方主体地位,即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并在一定限度内将其劳动力的使用权移交给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私人关系。当用人单位根据使用劳动力的情况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其他物质利益时,劳动关系也是一种财产关系。
(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管理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从属于、依附于用人单位,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
司法实践中,农村住房建设用工、出租车公司下属的出租车司机、按送牛奶数量收取佣金的送牛奶员等,大多被视为劳动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享受部分待遇。工人的权利。权利和保护。
另外,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再受聘的,视为劳动关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号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而未取得就业证的外籍员工则视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是为了维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保护家政工人的就业机会,维护国家主权的尊严)。
不要混淆“劳务”和“劳务”。
来源:董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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