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纠纷法律图解,物业服务纠纷法律图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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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面对小区公共绿地被圈占的情况?物业往往不管?
如何面对小区公共绿地被圈占的情况?物业往往不管?
物业有劝导制止的责任。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管理服务小区共用区域共用设施。个别业主侵犯全体业主利益肯定不对。
物业公司没有维护好公共绿地,依照物业服务协议,也是违约了。
物业虽然不也是执法单位,但是既然受委托进行管理,就要有所行动,最起码应该主动劝导、制止无效的要上报主管部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公共绿地被业主侵占,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业主维权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第一是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委会通过民事诉讼,起诉侵权业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但通过诉讼途径首先是原告必须是代表全体业主的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个人,实践中存在较大难度,其次民事诉讼程序周期较长,成本较大。
第二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投诉不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相对来说通过行政机关投诉,效率比较高,成本也比较低。
希望对您有帮助
需要通过对物业管理的范围分析得出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可以肯定的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业主的义务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 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 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 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有上述行为的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管理
- 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如果物业合同约定了有管理义务,物业往往不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赔偿后,可以向具体行为人追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物业服务纠纷法律图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法律图解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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