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事故交警电话(合肥市事故)_重复
本报报道(记者周瑞平通讯员梁新鹏)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认定当事人捏造了交通事故事实。并裁定驳回其全部申诉,并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1月1日,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21年4月7日,陈某在工厂大院内驾驶机动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工厂门口的一堆纸。因为他没有注意。这堆纸砸到胡某身上,导致胡某受伤。随后,公安机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为九级伤残。胡某随后以陈某及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26万余元。一审中,陈某出庭承认“交通事故”事实,并表示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200万元,应赔偿胡某的相关损失由保险公司。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胡某25万元以上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在胡某陈述的“交通事故”事实发生一个多月后出具的,主要依据的是胡某的证言。事故当事人及目击者。基础是显而易见的。不足的。胡某受重伤,但“交通事故”发生当天,胡某、陈某并没有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胡某、陈某在一审诉讼中均承认,“事故”发生当天,胡某在陈某经营的工厂从事清洁工作,这说明两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派对。此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某并未对胡某主张的事实和赔偿数额提出任何实质性异议,甚至没有进行答辩,缺乏普通诉讼的对抗性。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主审法官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严重存疑。为查明“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主审法官多次与交警部门沟通,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经核实,交警部门最终吊销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中极可能的举证标准。胡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案。胡某提出一切法律主张,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目前,该案已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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