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十大经典案例分析(劳动纠纷十大经典案例最新)_重复
1、人事经理有义务提醒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这样做,法院不支持其双倍工资赔偿请求——刘某某与南京仁创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
案件要点: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要求用人单位以无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支付双倍工资补偿金。由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当事人主管的职责,人力资源主管有义务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促使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2、汽车救援员依据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供劳务,一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郑某某诉北京联合行道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6号]
案件要点:汽车救援者根据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供服务。当汽车救援者对是否提供服务、付费地点、付费时间、付费方式有足够自主权时,不能认定互联网平台公司对汽车负有任何责任。救助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已受到全面控制和管理,双方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3、员工在职期间,未经约定是否视为存在竞业限制义务?——谢某诉广州欧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七辉城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9号】
案件要点:1、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基于忠实义务,未经用人单位许可,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同工或者类似的工作。未经约定,该竞业限制义务视为存在。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主营业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期间开设并经营与用人单位竞争的同类业务,违反劳动者基本忠诚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双方之间的冲突。信任关系从根本上破裂,劳动关系赖以生存的基础丧失。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4、单位以职工未经允许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而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潘某某劳动争议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件卷】
案件要旨:劳动者为了提高能力,未经同意,参加教育培训考试,在单位规定的范围内请假,未参加单位安排参加培训考试的工作。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5、工伤职工因非工伤原因治疗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天津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v.刘某某劳动争议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件卷】
案件要点:因工受伤职工因非工伤原因治疗的,不享受工伤医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所治疗的疾病是否为工伤引起的疾病,应判断该疾病是否与工伤有关。只有当疾病与工伤存在本质、必然联系时,才能依法、事实上享有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因劳动者原因增加工伤治疗费用的,不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6、因工致残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致残待遇——吴某某诉上海金悦家具有限公司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
案件要点:因工致残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自动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能否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当根据职工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来判断。依据。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的,将失去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否则,可享受工伤、伤残福利。
7、案外人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不能领取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乔某诉武汉国丹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35期]
案件要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本组织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案外人为目标公司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工负伤,不能领取工伤待遇的,目标公司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8、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应予支持——梁某某因延长医疗期限,诉南京悦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辑】
案件要点: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等特殊难治疾病的职工,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展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在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9、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行政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段某某诉陕西第一毛纺厂、咸阳方圆医院劳动案纠纷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系列1】
案件要点:医生变更执业地点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属于强制性行政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医师实际在新用人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即使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登记,劳动合同仍能成立并生效,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关系中的相关义务。
10、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差额赔偿责任——刘某诉双环公司劳动争议案[010-年8月8日第7版]
案件要点:认定社会保险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综合考虑劳动者主张的事项能否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索赔损失是否确定等因素。用人单位减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致使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差额赔偿责任。即使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补足了给付基数,工伤保险基金仍按照工伤发生时的给付基数计算刘先生的残疾待遇,而不是工伤发生后的给付基数。发生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因工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无法通过行政途径得到补救,而且损失数额是确定的。因此,该类纠纷符合受理条件,上诉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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