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收费标准法律规定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法律规定是什么)
诉讼费用缴纳说明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一、案件受理费缴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加收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缴纳2.5%;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加收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加收1.5%;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加收1%;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加收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加收0.7%;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加收0.6%;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300元。财产分割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2、侵犯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案件,每件缴纳100元至500元费用。损害赔偿时,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加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需缴纳50元至100元的费用。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金额的,每案缴纳500元至1000元;涉及争议金额、价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收费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费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的费用。
2.申请费缴纳标准
(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件经公证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决书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无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加收50元至500元。
2、成交金额或成交价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加收50元;超过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5%的税率缴纳;超过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实际保全财产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财物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加收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加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加收0.5%。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需缴纳财产案件受理标准1/3的费用。
(四)依法申请公示、提醒的,每项申请需缴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需缴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免收案件受理费的情况
与免除诉讼费用不同,有些案件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要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决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上诉的;
(三)不服不予受理、不予起诉、管辖异议等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除外审查后重审。
来源:陕西、西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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