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协议书范本(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协议书)
有。《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均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和解协议的程序和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上的无效或可撤销,和解协议在庭审中就是有效的证据,仲裁庭将确定双方的权利。双方根据和解协议。义务内容直接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合法抗辩事由,从而确定不履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争议双方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中认可的事实,不作为仲裁庭审理的证据。对于这一点,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因此,纠纷双方在确定和解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需要认真、谨慎。
参考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
例子:
刘某是某国有煤矿井下工人,已在煤矿工作8年。为确保生产安全,煤矿在劳动纪律中明确规定“井下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离职守”。但2010年10月至12月的检查中,煤矿督察多次发现刘某不在岗。在派出所,我询问了刘的同事,但他们都不知道他在哪里。结果,煤矿以刘某“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认为,煤矿现有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煤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刘先生找到了律师,并通过律师向公司举报了此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谈判解决此事。
纠纷发生后,煤矿负责人正在出差,指定煤矿人力资源部经理全权负责处理此事。2011年2月,经与律师沟通,煤矿人力资源部与刘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律师出具见证人陈述:刘某同意与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煤矿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刘某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每整年施一次经济补偿。鉴于刘先生在煤矿工作时间较长,将另外支付刘先生元安置费。
和解协议达成后,刘开始办理辞职相关手续。但该煤矿负责人出差回来后,认为支付给刘某的经济补偿过高,不同意支付。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矿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直接裁定煤矿按照和解协议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开:
本案突出以下法律要点:
·劳动争议解决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直接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本案中,员工刘某确实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煤矿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确实违法。双方本着真实意思达成和解协议后,就应该履行。不过,煤矿并没有采用该负责人的个人意见。未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违法。因此,仲裁庭直接以和解协议作为裁决的法律依据,判决煤矿有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
操作提示
1)企业与职工达成工伤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补偿或补偿和解协议时需特别注意。和解协议达成后,员工仍可以申请仲裁,而实践中,非双方真实意思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会产生其他后果。违法的和解协议将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2)员工未进行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并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后,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会以工伤证明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上诉时效的起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后,仲裁委员会一般会以以和解协议签订时为起点。至于上诉时效的起点,在不撤销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责令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待遇与赔偿金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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