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怎样办理手续流程(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怎样办理手续)
离婚程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具体流程如下:
1.协议离婚
(一)所需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单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结婚证书;
4、离婚协议书;说明双方离婚意向、子女抚养费、对配偶一方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解决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5、近期2寸单人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二)具体程序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明材料。
2.验收。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及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签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核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一方不愿离婚的;亲自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审查。
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
5、注册(认证)。
婚姻登记机构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三)协议离婚的适用条件
1、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必须同意离婚,即双方必须同意离婚的意思;
3、协议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安排;
4、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适当安排;
5、离婚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2.离婚诉讼
(一)所需材料
1、当事人(原告、被告)诉讼资格的证据
(一)证明原告与被告为夫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二)涉及同居婚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并出示证人。
(二)涉及吸毒、赌博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相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书。
(三)有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照片等证据,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与上述行为有关的证明。已提交。
(四)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一方抚养子女适当的证据
(一)为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证明,或提交居住证明。
(二)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交子女愿意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证明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投资证明。
(2)如您证明自己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应提交您的银行账号;如证明自己持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应提交股东代码和资金账号;如果您证明您有车辆,您应该提交您的驾驶执照和车牌号码。
(三)证明对方拥有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交公司工商注册状况、投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欠条外,还须有相关证据支持。
(五)证明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的,须提交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
(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上述线索的,该申请将被依法驳回。
5、财产分割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提交主要财产清单。
(二)具体程序
离婚诉讼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
1.起诉
离婚案件中起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另一方婚姻关系的行为。起诉方为原告,被诉方为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诉讼受一般属地管辖。也就是说,离婚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起诉离婚案件,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及副本。投诉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现住址;
(二)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地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立即启动离婚诉讼。
2.试用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启动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前进行的全部调查的总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前准备、调解、庭审三个阶段:
(一)审前准备。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诉讼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诉讼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答辩书;法官审查诉讼材料、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对不符合起诉或者应诉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换,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办理诉讼保全或者垫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离婚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会保留协议笔录,一般不会出具调解书;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法官核查当事人,宣布案由,并宣布法官是否回避;然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其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缺席证人的证词;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读出检查笔录。随后,法庭辩论开始,原告及其律师发言,被告及其律师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断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重新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宣判。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
该离婚案一审程序已结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继续进行二审程序。
法律基础: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的共识。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构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婚姻登记机构应当登记结婚,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配偶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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